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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尔王,211大学法学院小讲师一枚
陈璇教授在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7期的论文《社会治理视角下刑法归责模式的现代转型》中,试图以"义务"为基石重构刑法归责理论,将归责重心从结果转向行为,并将其视野从刑法内部拓展至整体法秩序。这一理论抱负不可谓不宏大,其对社会治理现实需求的敏锐把握亦值得肯定。
然而,在细致审视其论证脉络与理论建构后不难发现,这套看似周密的体系在根基处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内在矛盾,其试图用"义务"概念统摄归责全貌的雄心,很可能导致刑法教义学精确性的丧失与刑事责任的泛化。
作者对"支配为主、义务为辅"传统模式的批判,首先建立在一种略显草率的理论简化之上。将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历经百年演进的归责理论归结为"自然主义思维"的残余,并声称其"未能与当前迫切的社会治理需求之间形成应有的紧密关联",这种论断本身就隐含着一个未经充分论证的前提,亦即刑法理论的价值应以"社会治理需求"为首要甚至唯一标尺。这种功能主义的前设,忽视了刑法学作为一门规范科学所固有的体系性、安定性与可预期性要求。古典犯罪论体系通过"主客观二分"与"先客观后主观"所建立的教义学结构,并非如作者所言仅是"教学法方面的优势",而是在保障公民自由、防止国家刑罚权滥用方面构筑了坚实的制度性防线。作者将客观主义简化为"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应当受到法益侵害要件的制约"与"所有要件必须经过证据查证"两点,恰恰消解了客观主义最核心的人权保障机能——通过将不法判断尽可能建立在客观、可验证的事实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减少主观归罪与政治干预的可能性。这种简化与其说是理论的推进,不如说是对刑法根基的釜底抽薪。
更具颠覆性的是,作者试图用三种义务类型——禁止输出风险的义务、要求提供照护的义务、维持必要能力的义务——全面取代支配可能性作为归责的核心。这一理论设计的致命缺陷在于,义务概念的过度膨胀将摧毁刑法归责的明确性边界。传统理论中,"支配"或"因果流程的操控可能性"提供了相对客观、可检验的归责连接点,行为人仅对其能够支配的因果流程负责,这既是责任主义的要求,也是公民行动自由的基石。而义务概念则天然具有模糊性与价值开放性。当作者声称"决定归责表现形式的不是事实存在,而是不同类型的义务"时,实质上是用一种规范性的、需要不断解释的价值判断,取代了相对明确的事实性标准。更成问题的是,这三种义务类型的界定标准远非如作者所设想的那般清晰。禁止输出风险的义务尚可依托宪法第51条关于自由边界的原则进行论证,但"要求提供照护的义务"与"维持必要能力的义务"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刑法中作为不法前提的特定义务,演变为一种泛化的社会连带要求。特别是"维持必要能力的义务",其本质是要求公民持续保持某种注意状态,这种"状态义务"的刑法化将彻底模糊作为与不作为犯的界限,使得归责判断不再聚焦于具体的行为,而是转向对行为人整体生活状态的持续性评价。这不仅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明确性相悖,更可能导致刑法演变为一种全面监控公民能力的"社会管理法"。
作者试图将归责重心从结果转向行为,并"向整体法秩序开放",这一主张看似顺应了风险社会的前置化规制需求,实则可能打开潘多拉魔盒。刑法的谦抑性恰恰体现在其作为"最后手段"的体系定位——只有当行为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具体法益侵害结果时,刑法才得以介入。将归责重心前移至行为本身,意味着不法判断将不再依赖实害结果的现实化,而是取决于行为是否违反某种抽象的规范期待。这种转变在环境犯罪、金融犯罪等行政犯领域或许具有解释力,但一旦拓展至自然犯领域,必将导致刑事可罚性的空前扩张。作者以"中间层法益"概念论证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合理性,主张保护"生态系统"与"公务行为的公正性"这类抽象制度性利益,这已经偏离了刑法作为个人法益保护法的核心定位。更危险的是,"向整体法秩序开放"意味着归责判断需要引入宪法原则、行政法规范乃至"社会子系统的正常运行规律"等多重标准,这将使原本相对独立的刑法教义学体系彻底消融于笼统的"社会治理"话语之中。当金融市场的"系统必要风险"、科技创新的"固有不确定性"都成为阻却归责的理由时,刑事法官实际上被赋予了进行全面的经济、社会政策权衡的职能,这不仅超出了司法者的能力边界,更使刑事判决丧失了应有的可预期性与稳定性。
在共犯归责领域,作者对"直接—间接"模式的批判与重构同样存在理论误读。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区分正犯与共犯,并非如作者所言仅基于"物理距离远近"的自然主义思维,而是反映了不同参与形态在不法内涵上的本质差异——正犯是亲手实现构成要件的人,其不法性源于对法益的直接侵害;共犯则是通过他人行为间接作用于法益,其不法性源于对正犯行为的诱发与支援。这种区分既符合一般人的法感情,也为差异化的刑罚裁量提供了教义学基础。作者主张以义务违反取代支配关系作为归责标准,认为组织领导者与网络技术提供者"负有了对危险源进行总体防控的义务",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一结论虽符合直觉,但其论证逻辑存在问题,它将本属于共犯论领域的参与程度评价,偷换为前置于构成要件的义务违反判断。实际上,组织者与技术提供者之所以承担更重责任,并非因为他们违反了某种维护能力的义务,而在于其在共同犯罪结构中的功能性支配地位——他们通过组织架构或技术平台实现了对犯罪流程的间接但决定性的控制。放弃"支配"概念而代之以"义务",不仅未能更精确地解释归责根据,反而掩盖了不同参与形态在不法构造上的实质差异。
最值得警惕的是,作者的理论建构始终贯穿着一种将刑法工具化的强烈冲动。从开篇即强调"社会治理需求",到结语宣称"刑法中的归责……核心使命在于……进行合理的风险分配",作者似乎忘记了刑法首先是一门关于正义与报应的学问,而非纯粹的社会治理技术。诚然,刑法不能脱离社会现实,但过度迎合"社会治理"的功能性需求,将使刑法丧失其作为公民权利最后防线的独立品格。当作者主张"归责判断的视野向整体法秩序开放",并引入"社会子系统的正常运行"、"适当的国家干预"、"变动中的社会文化观念"等多元变量时,实际上是在倡导一种"情境化"的、缺乏统一标准的归责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经济周期、不同政策导向、不同文化氛围下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归责结论,这无异于将刑事司法彻底政治化与政策化。作者对"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的强调,对"鼓励创新和探索"的倡导,固然契合主流话语,但当这些政策性考量被直接转化为归责判断的规范性标准时,刑法教义学所赖以生存的体系性、客观性与可预期性便不复存在。
或许,作者的理论雄心恰恰折射出中国刑法学在转型时期的深层焦虑——面对快速变迁的社会现实与传统教义学体系解释力不足的困境,急于建构一种"本土化的"、能够直接回应实践需求的原创理论。然而,真正的理论创新不应以牺牲刑法学的基本立场为代价。归责理论的发展确实需要回应风险社会、网络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新型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推倒"支配"与"义务"的二元框架,更不意味着必须将刑法彻底纳入社会治理的总体工程。相反,应当在坚守个人责任与法益侵害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更为精细化的教义学工具——如功能性的支配概念、客观化的预见可能性标准、类型化的注意义务设定——来实现理论的渐进革新。陈璇教授所倡导的"义务导向"归责模式,虽然在揭示归责的规范维度方面具有启发意义,但其试图以义务概念吞噬一切的理论野心,最终可能导致刑法归责从一个相对明确的法技术问题,蜕变为一个无法穷尽的、充斥价值争议的哲学追问。这种"转型",与其说是现代化,不如说是向刑法前现代混沌状态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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