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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芦山县人民法院
近日,芦山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执行立案—财产查控—救助评估”闭环机制,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发现”,成功办理一起涉交通事故赔偿的司法救助案件,为一名未成年学子送去司法温暖。
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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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王某甲邀请工友刘某、王某乙一同聚餐,刘某因无交通工具,遂搭乘王某乙的摩托车一同前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弥漫性轴索损伤、右侧内囊及脑干出血、左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系统积血、脑肿胀等多处损伤住院。2020年6月28日,法院判决王某甲、王某乙给付刘某因伤致残的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经强制执行到位三万余元,余款被执行人无力赔偿。2020年8月5日,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以终本结案。后刘某因病去世,刘某某(刘某之女)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裁定变更刘某某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案件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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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走访调查得知,刘某生前系农村低保家庭,尚有一未成年女儿刘某某在上高中,刘某妻子因精神疾病离家出走已有15余年,至今下落不明。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刘某已离世,刘某某跟随其姑姑生活,但其姑姑一家经济收入不高,尚且有自己的孩子需要抚养,经济并不宽裕。法院依法决定给予刘某某司法救助金,保障其顺利入学及基本生活支出。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切实发挥司法救助“救急难、保民生、护权益”的制度功能。面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法院未囿于“就案办案”,而是主动排查、精准识别困境儿童救助需求,依法及时发放救助金,不仅体现了司法救助制度“扶危济困”的价值,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保障民生底线的重要职责,对推动加强“司法救助”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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