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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全面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管控工作,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泸州市公安局将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登记对象与范围
除用于军事、警务、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机外,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持有、使用的植保、航拍、测绘、娱乐等无人机(含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均须完成备案登记。
02
登记方式
(一)UOM实名登记
无人机持有者需按规定在国家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即UOM平台,网址:https://uas.caac.gov.cn)或手机APP(UOM)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按要求录入姓名、身份证、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类型、型号、序列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唯一产品识别码、飞控序号、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用途等信息,注册后下载二维码打印并粘贴至无人机机身。
(二)公安机关备案
完成(UOM)平台注册登记后,个人持有者请携带无人机和实名登记截图前往所属辖区派出所进行核验并登记备案;单位、企业持有者需携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以及无人机和实名登记截图到所属辖区派出所备案。
03
登记备案注意事项
1.现有无人机持有者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登记;新购置无人机持有者,须于购买之日起15日内到本地县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完成登记。
2.无人机持有者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15日内到所属辖区派出所更新信息。
3.无人机持有者应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04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5.《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登记备案流程和飞行申报指引
泸州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点击放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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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泸州公安新媒体
编辑/李俊熙(实习) 策划/C 审核/邹佶宏 审定/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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