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于近日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时任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主要原因是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未将向参股公司提供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如实披露为关联交易。
公告显示,浙文互联与参股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为关联方。2021年至2024年期间,浙文互联累计向餐饮公司提供借款764.49万元,用于其设备采购、租赁场所以及支付员工工资等日常开办费用,且餐饮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其中,2021年至2023年的借款金额分别为160.32万元、336.63万元和219.04万元,但公司在对应年度的年报中均未将上述借款披露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浙江证监局指出,浙文互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规定,餐饮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唐颖、时任总经理张磊、财务总监郑慧美、董事会秘书王颖轶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文互联、餐饮公司及上述四位时任高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针对上述监管措施,浙文互联表示高度重视,将认真反思、汲取教训,严肃整改,切实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同时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年份借款金额(万元)用途是否披露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1年设备采购、租赁场所及支付员工工资等日常开办费用2022年同上2023年同上2024年同上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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