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12月26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一起利用人工智能“图生图”技术侵犯著作权的案例,福州一公司及四名参与者,使用“图生图”技术复制他人美术作品制成拼图,售出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27万余元,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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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网站截图
该案基本案情显示,2024年3月至7月间,在电商平台经营拼图的姚某渊指使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人工智能“图生图”技术,根据他人美术作品生成侵权图片。福州市某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林)使用姚某渊等人提供的侵权图片制作拼图产品,用于销售。李某、王某与姚某渊合伙经营电商店铺,负责销售相关拼图产品。
经查,案涉多类拼图图样与苏州某图书有限公司以及张某、刘某玲等享有著作权的有关美术作品关键元素一致,属于实质性相同。截至案发,共售出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2024年7月1日,姚某渊、王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罗某林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林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15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3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福州市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林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姚某渊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从产生过程来看,本案被告将权利人美术作品转换为案涉图片仅需进行简单参数设置和图片选择,未对生成图片作进一步优化、创作,对生成结果的智力贡献微乎其微。从对比结果来看,案涉图片与权利人美术作品的轮廓、构图、线条、元素分布等绝大部分要素相同,只有极少要素不一致,属于与权利人美术作品实质性相同。本案中生成的图片应属于侵权复制品。
被告单位福州市某公司、被告人罗某林等人将权利人美术作品制成拼图,只改变了美术作品的载体和呈现方式,但是完整保留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仍是对权利人美术作品的复制。将复制图片制成拼图不改变其复制品性质。因此,案涉图片、拼图不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为侵权复制品。被告方运用人工智能“图生图”方式生成图片,并制成拼图出售,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另外本案中,案涉非法经营数额为27万余元,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入罪标准。被告单位福州市某品公司、被告人罗某林等人系共谋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故法院依法对福州市某品公司、罗某林等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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