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海保护违法行为网络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洱海保护管理,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平台举报违法行为,构建“部门协作、科技赋能、全民监督”的洱海保护共治体系,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决定对洱海保护违法行为实行网络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大理市、洱源县洱海流域范围内,违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的下列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等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
(二)擅自在湖区和湖滨带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三)在湖区和湖滨带野炊、露营、垂钓。
(四)在湖区和湖滨带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
(五)村庄、沟渠、河道水体存在黑臭或者明显异常现象。
(六)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和畜禽粪便。
(七)向水体直排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废弃物等。
(八)擅自取水或违规取水。
(九)经营服务者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
(十)在核心区或缓冲区内违法建设住房。
(十一)在核心区或缓冲区内违法建设工程项目。
(十二)盗窃、损毁洱海保护设施设备。
(十三)在洱海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挖沙活动。
(十四)在核心区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五)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
(十六)机动船舶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
(十七)在湖区和湖滨带内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
(十八)新建、扩建码头。
(十九)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
(二十)侵占湿地。
(二十一)擅自砍伐林木。
(二十二)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二十三)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二十四)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十五)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
(二十六)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二十七)削山造地等建设活动。
(二十八)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二十九)销售、使用禁用和限用农药。
(三十)生产、销售或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三十一)猎捕、销售野生水鸟。
(三十二)开采矿产资源和选矿。
(三十三)侵占水库、河道管理范围。
二、举报途径
使用微信扫二维码进入,或通过微信搜索“洱海卫士”小程序进入。
三、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用于后续核实、反馈及奖励发放,平台将严格保密。
(二)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举报对象、违法地点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违法行为现场图片、视频等线索材料。
四、奖励标准
举报人提供的信息、线索对案件查处或问题发现有积极作用,并经执法人员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元/件奖励。
五、不予奖励的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负有洱海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非职责内事项除外),或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事实不清、查证不属实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立案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举报人配合但不予配合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首位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六、奖励认定与发放
奖励资金通过举报平台进行线上兑付。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兑奖条件的,由执法人员通过平台发起兑奖;不符合兑奖条件的终止兑奖。发起兑奖的,由执法行政机关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并交州洱海管理局复核通过后,平台自动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举报人收到领奖短信通知后进入“洱海卫士”小程序查收,点击领取后奖金即转入举报人微信零钱包,超过24小时未点击领取则平台自动收回奖金。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到期后作评估调整,由大理州洱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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