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行家券业
因一组案情相似的裁判文书,我们得以“管窥”一名时任某券商营业部总经理的“萝卜章”事件。而更多案由和细节,似乎还隐藏在迷雾之中。
雷同的案情
浏览裁判文书网,我们发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简称:芙蓉区法院)近期披露了至少9份裁定书,案由均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而这些案件的原告方几乎都表示,在2023年经由某券商长沙营业部推介,与案外人湖南某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订立《某私募投资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同时,某券商长沙营业部与其订立《委托认购补充协议》,承诺若某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未兑付本金及收益,将强制交易某甲公司在其处质押的1.7亿元股票用于兑付。
然而,投资者事后得知,某甲公司及案涉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深圳某公司”)的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至今未获清偿。
于是,投资者纷纷诉至芙蓉区法院,主张由某券商长沙营业部、某券商承担赔偿责任。
私刻公章
从裁判文书来看,某券商方面的辩诉,俨然有“罗生门”的意味。
某券商表示,长沙营业部原负责人曾某、案外人某甲公司和深圳某公司等人因涉嫌“非吸”已被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相关规定,请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某券商进一步表示,与原告“不存在委托认购或其他合同关系”,与某甲公司和深圳某公司“不存在任何代销合作关系”。“案涉投资产品的推介、销售均系曾某的个人行为,与我方无关”。而辩诉最主要的理由是:加盖在案涉《委托认购补充协议》上的合同专用章,“系曾某私刻某的印章”。
对曾经的营业部总经理曾某,某券商主张“已尽到监管义务,难以监管并阻止其追求私利的犯罪行为”。同时指责投资者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好家伙,继东莞证券于雷案,民生证券许静案等“萝卜章”大案之后,又见券商营业部老总私刻公章。
轻飘飘一句“个人行为”,能否洗脱券商机构在内部管理、合规审查和用章制度上的重大缺失?
就算这是个人的行为,某券商“失察”在前,“推诿”在后,难免让外界怀疑:究竟是视而不见,还是默许纵容?
驳回诉求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急于挽回损失的投资者而言,法律程序目前并未提供出路。
今年11月,芙蓉区法院在9起案件中作出了相同的裁定:因该案核心人物曾某及涉案公司已被公安机关以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在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前,民事纠纷部分“暂无法确定”,因此一律驳回原告起诉。
这意味着,投资者的民事索赔之路,被按下了暂停键。或许,唯一能做的是等待刑事判决结果。
值得玩味的是,与以往类似案件发生后监管火速开罚单的情形不同,截至目前,涉及此案的券商及其营业部,尚未出现在任何公开的监管处罚决定中。
如果某券商在法庭上的陈述“属实”,这位时任营业部总经理的“萝卜章”,是否还有更多隐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