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以其便利性、商品种类丰富等优势迅速成为当前消费者主要购物方式之一,但网络购物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作出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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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正在天猫APP上选购家具的蒋先生被两款床的产品介绍所吸引,店铺页面载有:“意式极简床真皮床轻奢现代主卧大床双人床网红软包婚床榻榻米储物”“假一赔四”等字样。蒋先生当即下单,以每张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皮床两张。
快递到货后,蒋先生满怀期待的打开包装后却发现货物并非真皮床且货物外观与卖家在网店网页宣传的产品外观不一致,气愤的蒋先生当即打开天猫,通过阿里旺旺向卖家提出退货申请,卖家表示拒绝,之后蒋先生多次提出退货申请,卖家均表示拒绝。因多次提交退货申请无果。最终,淘宝平台将款项支付给卖家,致使订单成交。无奈之下,蒋先生一纸诉状将卖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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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某家居有限公司注册名为“某旗舰店”的天猫网店,并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布产品详细信息,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查看到相关信息并下单,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在产品详情页的介绍应视为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后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货物,原告接收货物后经由网络购物平台向被告支付了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原告购买的床属于耐用商品,且原告提出产品瑕疵的时限在接受商品后的六个月内,因此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其商品属于真皮床。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存在欺诈等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已支付价款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假一赔四”,该承诺系双方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四倍赔偿款1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蒋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某家居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应返还蒋先生货款4300元,并向蒋先生支付赔偿款1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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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络购物平台应运而生。大众通过抖音、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购物已十分普遍。网店的经营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符合产品信息和质量要求的商品,不得为了销量以故意隐藏重要商品信息或以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网购时也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商家以及商品信息,切勿轻信广告,尽可能选择具有正规品牌授权的店铺进行购物。
来源丨民一庭
作者丨徐 毓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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