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物院受捐庞家之《江南春》,竟流落在拍卖场上。院里请来了律师,律师说:画既已捐,便属国家,法律上不曾写须归还,因此庞家后人要索回,是无理无据的。这话看似立于法条之上,严丝合缝,却透着一股冷气,一股刁蛮,与那南博煌煌大殿的匾额,实在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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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家当年捐画,博物院收纳入库,是真。入库后两次鉴定,皆定为伪作。鉴定之事,本也难说十分准确,我们姑且信它。既定为伪作,便从藏品中“剔”了出去,“调剂”了,“拨”走了,如今不知落在谁手。问博物院,博物院也只答不知。
这许多动作——鉴定、处置、消散——从头到尾,不曾与捐画的庞家透过一丝风。反而人家来问时,先是怠慢;待告到公堂,才在调解下给看一眼。如今舆论哗然,才说“深入核查”。
有关部门既已介入,舆论既已盯着,总会有个水落石出。若有罪有失,想必也逃不去。这些可暂按下。
唯最后一桩,我觉着须多说几句——因这不仅是博物院一家的错,更是会冻彻千万人捐物之心。
捐赠之人,有权知晓所捐之物落在何处、是何光景。这不必写进律法,本是人心之常。博物院若有一分尊重,便应在处置前告知捐赠者,容其收回。这好比借人伞,雨停了总该还;不是律法写着,是做人的道理。
人间规矩,除了白纸黑字,还有一道是写在心上的。捐赠受赠,便是这道心上的规矩。如今博物院将它撕了,还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呵,好一个“即可为”!
如此行径,寒的岂止庞家一家之心?日后谁还愿将珍藏捐出?赠者的善意,竟成了库房中可随意弃置的尘芥。
《诗》里说“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孔子讲“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如今却是投以木桃,报以冷眼;赠以珍藏,还以佚失。
不如老实认个错,向庞家致一声歉,把制度扎紧些,将人心暖回来。否则,纵使赢了官司,也不过是赢了纸上的字,却输尽了人间的情义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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