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先将自有车辆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从该公司租回使用,车辆始终由刘某实际占有。双方发生争议后,刘某主张车辆所有权未发生变动,车辆仍归自己所有。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同时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占有改定)。
本案中,刘某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交易,虽车辆未发生物理上的转移,但双方可通过占有改定完成交付。只要该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车辆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车辆所有权自约定生效时即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
售后回租的核心是“所有权转移 + 租赁使用”,刘某仅基于租赁合同享有车辆的占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以 “实际占有”主张所有权未变动,违背了《民法典》中占有改定的物权变动规则,也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为融资核心前提”的特征,因此法院不会支持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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