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报班?健身买课?美容办卡?
如果消费者遇到课程用不了、服务不满意、效果不明显的情况,能否成功退款呢?
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王某购买课程后,仅上几次课即不再上课并要求退费,法院判决经营者退还部分剩余课时费。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王某在赵某处报名学习成人古琴,课时费8000元,三年内学完,王某向赵某微信转账8000元。2023年11月,王某在上7次成人古琴课后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赵某迟迟未退。
2025年4月,王某起诉赵某,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6831元,主张不喜欢赵某的授课方式,也没有学到有用的古琴知识,将不再去赵某处学琴。
赵某拒绝退费,提出让王某或亲朋好友继续上成人古琴课,同时质疑课程总次数及王某上课次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王某、赵某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王某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接受赵某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双方信任基础丧失,服务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王某起诉要求赵某退还剩余课时费的诉讼请求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至赵某之日起,应视为双方合同已经解除。
由于合同客观上未全部履行,故王某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退还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王某陈述的培训服务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退还王某课时费6000元,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1.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属于服务类合同,该类合同的履行有赖于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本案中,王某明确表示不再上课,学琴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在双方信任基础丧失的情况下,服务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预付式消费合同应予解除。不过,违约解除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除前述情形外,消费者还可基于其他事由主张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解除合同后,如何认定退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本案中,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无法确定,赵某作为服务提供方,对课程总次数及王某已上课次数负有举证责任。在法院释明后,赵某仍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王某因自身喜好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为履行服务合同支出的人、财、物等费用,对王某要求退还的预付费用予以相应酌减。
法官提示
消费者应结合自身实际需求与消费频次,避免在营销宣传下进行超出合理范围的预存;应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留心服务内容、价款、退款条件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保存合同、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定期记录余额与消费记录,以便纠纷后维权。
经营者则须恪守诚信商业准则,全面、真实地披露服务信息,规范建立并妥善保管交易数据。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平法e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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