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峰律师辩护的受贿案件指控的犯罪数额经两次减少,共计降低犯罪数额约164万元,使刑期成功降档
辩护效果:
张小峰律师辩护的一起受贿案件,某市监委的起诉意见书移送的受贿罪事实共十一笔,犯罪数额为319万余元。经过辩护人会见和充分阅卷工作,发现多笔事实存在证据不足或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后经过与公诉机关不断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某区检察院认可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并在起诉时将指控受贿罪的事实减至九笔,认定犯罪数额为205万元,减少犯罪数额约114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初步沟通成果后,辩护人认为还有部分指控金额存在问题,因此,并未满足于公诉机关作出的部分让步,而是继续与公诉机关、合议庭提出本案存在的证据问题,争取拿掉全部的争议金额。
在辩护人的据理力争下,某区检察院在开庭前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将指控的受贿事实减少至八笔,指控的犯罪金额减至155万元,成功拿掉全部有争议的犯罪事实。本案经过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开庭前的充分沟通,抓住证据存在的问题,成功的将受贿金额从319万元减至开庭前的155万元,不仅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期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减少退赔金额164万余元。
辩护经验:
一、细节决定成败,审查证据时要关注言辞证据的变化
在受贿类案件中,往往行贿人、受贿人之间的言词证据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要注重审查双方言词证据是否存在变化、是否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本案中,经过辩护人对言词证据的梳理,发现针对一起受贿事实,行贿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反复,从一开始对受贿30万元达成一致,且针对行贿款30万的来源,行贿人不仅讲的很清楚,而且提供了客观的银行取现记录。但到后来双方均改口受贿金额为60万元,但双方对增加的30万元均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行贿人也无法说明60万的来源。针对这一反常问题,辩护人整理了双方言词证据对比表,详细阐述了变化的过程,最终公诉机关认可辩护人的意见,将本起指控金额降至30万元。
二、精细化辩护,审查证据时要关注行贿款的来源及受贿款的去向
如本案中拿掉的一笔20万元受贿数额,行贿人无法明确行贿款的来源,一开始的说法是自己从他人处的借款,但办案单位并未进一步核实借款的真实性,后又改口说是部分为借款,部分为自己取现,但也无银行取现记录予以印证。辩护人抓住本起事实存疑的问题,要求公诉机关核实行贿款的来源,否则应本着证据存疑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不能认定。后,公诉机关没有针对该20万进行起诉。
三、要关注行、受贿双方是否存在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有证据能够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存在多起指控的受贿事实,经过辩护人的分析和举证,能够证实行受贿双方系债权债务关系,进而论证受贿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收取所谓行贿人支付的款项具有民事上的原因,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至少在证据指向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的情况下,应当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进而将上述款项评价为借款而非受贿罪的问题。
四、针对低价购房类受贿罪,要把握低价的本质
首先,在衡量低价购房是否成立受贿罪时,要看低价是否属明显低于市场折扣的不合理低价,注意对比同一时间段同小区、相同面积或者楼层的房屋销售价格。其次,要审查是否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低价是基于市场的销售手段,还是基于公职人员谋利后的感谢。最后,要审查低价销售的对象是特定主体还是具有普遍性。
五、不到最后一刻不放弃,倾听办案机关意见,完善辩护观点
辩护的执着也是我们要具备的,但执着不是盲目的,我们要倾听办案机关的意见,找到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并结合案件证据来加以解决。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的指控金额较监察委移送的犯罪金额出现了两次明显的变化,而这其中体现就是辩护人的不放弃,通过多次沟通尽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总之,我们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要秉持“每一笔金额都必须经得起证据检验”的专业立场,要相信扎实的证据审查、严谨的法律论证,是推动案件向着更加公正、精细方向发展的关键力量。我们将继续依托专业能力,在后续程序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力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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