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受到工伤,人社局要求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合法吗?
「法律解答」
劳动行政部门确有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但是情况复杂的除外。
关于人社局有职权认定劳动关系以及可以要求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2025)(下称“《意见(三)》”) 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这里的有权仅是为了查明是否构成工伤的职责,因为根据第二款规定可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符合第三种情形的也可以认定工伤。据此,劳动者不可以单就确认劳动关系向人社部门提起异议和诉讼。
另外,最高法也明确人社部门具有这一项职能,因此在职权问题上是没有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不过《意见(三)》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争议且难以确认”,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这就意味着,人社局对此享有一定的裁量权,譬如证据是否充分、劳动关系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虚假劳动关系的可能等等情形均有可能会称为人社局要求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因素。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倘若想要尽可能的缩短维权周期,避免人社局所谓的踢皮球或推诿,要在申请工伤的程序中,配合人社局的工作,提供符合劳动关系的充足证据,必要时为人社局调查取证提供一定帮助,而不是坐等结果出现,否则有可能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或被要求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出现。(具体可参考,《》故而,在发生事故时建议及时聘请专业人士介入,以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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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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