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找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法律解答」
随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正式执行,全国大多数地区都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推行更加严格的“三位一体”管控政策。因为倘若允许代缴社保、个人挂靠缴纳社保,很容易出现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的情形,故而一般情况下更多的企业会走向合规,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企业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这么做就合规合法了。
对于用人单位仅委托第三方代缴的行为,目前法院对该项行为持否定态度,在一些地方劳动者还可以主张被迫离职。[1]故而,劳动者可以主张与实际提供劳动的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即收集为该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例如工作内容、销售单据、工作群、合同等等。
社保的缴纳主体仅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参考因素,但绝非唯一或决定性的依据。
倘若用人单位并未按照上述情形,1)一般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为用人单位,因为从该证据可以表明劳动者有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此时,劳动者想要主张与另一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需要提供与另一个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经由实际控制人指示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等等。2)倘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以发放工资的主体或实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与约束的公司为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3)社保缴纳单位则是辅助作用,不具有唯一性的标准,如上所述,实践中还存在虚假劳动关系、挂靠社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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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有多个关联公司交替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则构成混同用工劳动者可以请求关联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待遇的请求,司法实践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遵循的是实质审查原则,即穿透表面形式,探究双方权利义务履行的真实情况。核心的判断标准始终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员工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并实施考勤、休假等日常管理;员工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而,劳动者需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管理行为和劳动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确定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1](2022)京01民终8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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