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被控诈骗案,邓学平律师当庭发表了逾万字的辩护意见。现摘取第一部分,隐去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和办案机关名称并简化相关内容后予以公开发布。本号后续会陆陆续续发布更多的辩护词节选,供大家批评指正。
01
违法管辖
本案属于涉企犯罪,企业的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软件销售地、销售所得银行开户地、被告人住所地全部都在A。某部最新涉企《管X规定》明确规定:犯罪地分散、主要犯罪地不明确,特别是受害人为不特定人员或者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起诉书表述,本案目前涉及的诈骗受害人所在地不一致,且分散在全国各地。依据前述规定,应当由企业所在地A公安机关管辖。更重要的是,A公安机关立案在先,卷宗中未看到A公安机关移送管辖或A、B两地公安机关协商管辖的文书,B公安机关对本案的管辖缺乏依据。
虽然前述《管X规定》是2025年3月5日制定的,本案的刑事立案和刑事侦查都是在此之前完成的。但本案的起诉时间是2025年6月23日,期间经过两次退查。检察机关有充分的条件将案件移送A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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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非法取证
被告人庭前书面反映材料和当庭供述均称,其在指居和羁押期间遭受了系列非法取证行为(具体内容略)。被告人供述了详细的时间、地点、人物和手段,完成了刑诉法规定的“提供线索”的举证责任。
被告人提供的线索,细节丰富、内容翔实,非亲身经历无从得知。且被分案的另一名被告人在其庭审中也供述了相似的经历。这些内容具有高度可信度,已经足以引起合理怀疑。但庭前会议中,公诉人未能举证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法庭同意暂不出示相关证据体现了责任担当,但辩护人依然坚持要求法庭明确依法排除《排非申请》中列举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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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规避法定取证要求
通过使用其他的词汇规避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比如以接收证据材料的形式,规避侦查人员提取电子数据需要制作提取笔录的要求。比如以从平台“下载”数据的形式规避侦查人员提取电子数据需要制作提取笔录的要求。比如以接收证据材料的形式,规避了检查被害人或证人电脑mac地址需要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要求。
04
私自取证导致电子数据污染
在案仅有一份远程勘验提取笔录,根本不显示公安机关还有其他的数据勘验提取行为。但X警官出庭作证时,当庭承认在该次勘验提取之后,还先后十次从公司软件服务器拷贝、提取数据。X警官进一步证明,因第一次勘验提取的数据经常丢包,需要从后续拷贝提取的数据中进行补包。也即,第一次勘验提取的数据和后续十次拷贝提取的数据已经合为一体,但后十次拷贝提取都没有制作提取笔录,也没有第一时间生成哈希值。公诉人根本无法区分哪些数据是第一次提取的,哪些数据是后续提取的。电子数据已经污染,所有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都已经破坏,本案的指控已经没有了最重要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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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取证主体不如实记录
勘验人记录不实。X警官称其是两名勘验人员之一,此外还有上级单位的警官及相关技术人员一起参与勘验,但本案的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都没有如实记录。X警官的说法非常笼统模糊,令人质疑其他参与人员是否具体主体资格以及究竟参与了哪些勘验检查活动,进而令人质疑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
06
疑似使用职业见证人
本案的多份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都固定的让同一个人见证。违反了见证人的中立、随机要求,疑似职业见证人让外部监督流于形式。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见证人的不称职、不适格令电子证据提取过程的客观性削弱,真实性、关联性都处于存疑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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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用意见取代证据
本案中的《数据分析报告》、《案情研判报告》以及大量的《情况说明》,本质上都是侦查人员的主观筛选、主观判断和主观意见,根本不是证据。但却以证据的面目出现在卷宗之中。公诉人甚至还在举证质证阶段将上述意见作为证据宣读,后经辩护人强烈反对才匆匆作罢。但本案大量的侦查意见已经严重污染了检察官和法官的心证,负面影响已不可消除、不可修复。本质上,很多专门性问题都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的司法鉴定,但本案中直接用侦查意见进行替代,严重违反刑诉法规定和相关的证据规则。
08
选择性收集证据
(1)X警官当庭称,他只收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
(2)从手机收据看,侦查人员只截取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聊天记录和截图,却对大量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聊天记录视而不见。
(3)公安机关只收集可能涉嫌犯罪的软件购买者、使用者,却对大量或占用户绝大多数的合法的软件购买者、使用者视而不见。这给人造成一个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印象:软件的用途就是非法的。本案审理需要走出这一认知误区。
(4)辩护人先后多次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检察机关未予任何回应。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却大搞侦查证据不关门,经历两次侦查延期、审查起诉环节两退三延,起诉到法院后又进行了两次补侦,但收集的全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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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违法分案
同一个企业,同一类事由,同一套逻辑,同一个办案机关,天然的是同一个案件。但是B公安机关却人为将一个案件分为三个案件,将企业老板和员工分开起诉。这样分案既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又不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只是为了分化、隔离不同被告人,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滥用。
辩护人在检察院阶段递交多份申请,但未能阻止分案起诉。作为补救措施,本辩护人在法院环节又提出了并案审理、申请其他被告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等申请,均未获回应。分案导致被告人及本辩护人的发问权、质证权和辩护权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要求法院不能对员工先行判决,造成既定的判决事实,已获得法院口头同意。对此,我们表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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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未采取监管和侦查措施
(1)监管部门发现软件可能被人用于非法用途,却未提出任何监管意见,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未限制软件出售范围或出售对象。
(2)侦查机关发现嫌疑人可能使用软件进行犯罪活动后,没有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冻结电子数据或相关账户,亦未责令公司关停相关账户。甚至在被告人主动问询时,还告知不要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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