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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不起诉案例四
博主从检索所得的153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展开,总结归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现就案例情况进行介绍。
14.犯罪数额存疑
证实涉案货物真实价格的证据仅有公司刘某某供述及其案发后提供单据,无其它证据对此予以证明,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公司犯罪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可能性,故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书: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7〕10号。
15.货物权属不明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公司对外付款,进而无法排除公司所辩解货物系他人所购委托公司加工的可能。同时指控公司虚假核销缺乏证据,其它虚假记录并不能直接证实该司有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故不起诉。文书: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6〕40号。
16.税额不清、用途不明
无法判断案中的两套单证中何种价格为涉案音箱的实际成交价格,且价格认证中心形成的价格也不符合关于估定完税价格的规定;无法查明两套音箱是周某某个人使用还是其所在的单位经营使用,故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书:沪检三分诉刑不诉〔2016〕16号。
17.代理关系不明
涉案的两家公司之间的代理进口关系事实不清,无法在走私链条上还原各单位的责任;认定林某某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书: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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