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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项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有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如此,费心费力申请专利难道就要被驳回了吗?很多申请人赶紧看文件、作对比,甚至“新增加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
此时务必要注意,不是新增加任意技术特征都可以,这涉及到专利法33条中的超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新增技术特征在提交给专利局的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记载,那么可以增加;反之,无论是添加到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书中都是不可以的!而就算增加了,审查员不会接受,还会再次要求删除。这些内容对后续的专利答复没有任何帮助,甚至可能反过来影响真正存在区别的技术特征。
那么,我们究竟要怎么做呢?以下是两个小建议:
1)在申请文件提交专利局之前,请仔细查看专利文件是否包含了要保护的技术重点,并且针对技术重点是否有展开论述,针对性的描述各个技术特征的协同作用是否描述清楚,技术效果是否突出,这便于后续答复时有理有据,充分论述和说理;
2)答复时,在意见陈述书中“大答特答”,只要是认为有区别的,都可以放到意见陈述书中,这个文件中的内容就不需要考虑超范围了。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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