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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分局、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岷江彭山尖子山航电枢纽工程下闸蓄水的通告》,明确岷江彭山尖子山航电枢纽工程已通过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定于2025年12月15日9时正式启动下闸蓄水。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分局
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岷江彭山尖子山航电枢纽工程下闸
蓄水的通告
各位市民朋友:
岷江彭山尖子山航电枢纽工程已通过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定于2025年12月15日9时正式下闸蓄水。为维护蓄水期间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水库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下闸蓄水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蓄水涉及范围
尖子山航电枢纽下闸蓄水回淹至岷江干流岷江二桥上游800米处,支流锦江府江大桥上游900米处;回淹至彭溪河前程东路铁路桥橡胶坝出水口,回淹至彭溪河小河扁五湖四海出水口;涉及彭山区凤鸣街道、观音街道、江口街道;大坝下游衔接东坡区汤坝航电,涉及彭山区江口街道、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等区域。
二、蓄水期间相关要求
1.蓄水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及河道水位变化区域开展游泳、耕种、放牧、垂钓、捕鱼、采石、采砂、水上交通、休闲娱乐等活动。
2.蓄水期间,禁止人员靠近库区及沿河两岸陡壁、边坡、堆积体等危险地段和邻水、邻边区域,严防地质灾害及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3.蓄水期间,严禁向水库库区排放生产、生活、养殖污水及有毒有害物质,共同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三、法律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及生命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2025年12月5日
来源:彭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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