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一名小学女教师小娟(化名)诉江都区某小学违法辞退一案作出裁决,认定学校在女教师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裁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原劳动关系。
小娟系江都区某小学在职教师,与学校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8月31日到期。小娟因生产依法享受产假,于今年7月诞下一女。在她生产过后,学校单方表明将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此举导致她的合法劳动权益受损。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娟向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明确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学校在小娟哺乳期内单方辞退,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江都区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小娟的仲裁请求。
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介绍,我国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构筑了坚实的法律体系,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裁决明确彰显了法律对女职工“三期”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也提醒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劳动用工环境。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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