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借款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政策优化调整,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一、阶段性优化贷款额度计算有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购房地无房的,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满足其他关于贷款额度的规定下,最近2年(24个月)租房提取金额可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计算最高贷款额度,合并后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达到1万元的,按照20倍计算。
该规定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二、优化异地贷款规定
调整修改《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2024年10月1日施行)对“异地贷款”的定义,取消对异地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户籍地限制,与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相同的贷款政策。“异地贷款”重新定义为:在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
贷款期间,因借款人(及配偶)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失业、薪资下降、借款人离异等情况,导致家庭负担增加、收入下降致使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困难的,可申请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需按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调整且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间,展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优化政策可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操作规定。
四、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适用范围
购买绥化市新建(预售、现售)商品住房,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款。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内。
(二)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款。
(1)购买绥化市新建(预售/现售)商品住房;
(2)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有贷款业务合作;
(3)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
(4)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提取条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
(2)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3)提取申请人家庭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有尚未还清贷款信息记录的;
(4)其他不予提取的情形。
(三)提取额度
按购房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提取额度,且不得超过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四)所需主要材料
1.身份证;
2.《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
3.作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购房款增值税发票(容缺后补);
5.网签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容缺后补)。
(五)打款方向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将提取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购买现售商品房的,将提取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六)办理流程
1.签订“确认书”。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
2.业务办理。购房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购房类型,将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业务预留的银行账户内;
3.补充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提取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发票出具手续,并交至公积金中心完善提取材料。
(七)相关要求
1.缴存人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同一套房产手续申请提取;
2.如发生购房信息变更、退房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完善提取材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原路径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配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一切合作业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3.购房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按要求追回提取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房首付款确认书》.xls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来源: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绥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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