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不管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中,对征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征收程序方面,征收部门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依法推进征收工作,包括严格落实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理补偿登记,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般是由相关部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等补偿费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的实际情况以及调查的情况来确定补偿标准。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等等。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因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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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践过程中,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往往会比较低,因补偿比较低,所以极个别的被征收人则会直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根据法律法规,只有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了征收补偿工作,其才可以推进征收工作。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为了不耽误征收进程则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实施强制执行。
也就是,只要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话,征收方就有可能会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或者是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要怎么办呢?
李某是某省某市某村人,其在所在村庄内有承包地,一直以来一家人也以土地为生。但是后来随着城镇化不断地建设,李某家的承包地也被相关部门给征收了。对于此次征收,李某本是非常支持的,但是在知道补偿标准之后,李某便觉得补偿标准十分的不合理,于是就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李某想着,只要自己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肯定会找自己协商补偿,并且提高补偿标准,然而让李某一家没有想到的是,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补偿不仅没有提高,相关部门还组织人员将李某家的承包地及房屋实施了强制清除。
在相关部门带人强制拆除房屋时,李某在施工现场原本想要阻止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但是相关部门却与李某发生了拉扯,阻止等为,双方在拉扯过程中,相关部门也以暴力行为对待李某,致使李某摔倒在地,并且身上也是多处受伤。
面对相关部门的行政强制行为,李某也是非常的无奈,但是面对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李某则没有坐视不管,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李某便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在征地拆迁案件上有丰富经验的凯诺律师。随后便与凯诺律师就自己所遇到的暴力行为进行了沟通,在听过凯诺律师的解答后,李某随即决定委托凯诺律师来全权处理此案。
凯诺律师介入李某的案件之后,根据李某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现场证据材料,制定了一套具体的维权方案,根据该维权方案,凯诺律师指导李某针对相关部门的行政强制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然而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却以相关部门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了李某诉讼请求。
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凯诺律师又结合一审中认定的事由结合房屋被强制拆除等事实,又重新将案件研究了一番,随后便指导李某针对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相关部门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首先相关部门作为有权机关,是实施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其次,被上诉人为是因为实现某种管理目的而实施本案的强制行为;再得,被上诉人实施的行为确定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即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该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凯诺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遇到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中强制拆除自己家房屋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冷静,千万不要与征收方发生肢体冲突,一旦发生肢体冲突,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有可能还会两败俱伤。换句话说就是,一旦遇上强拆被征收人可以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然后尽快拨打110报警,让警察出面来解决。
如果警察没有出警,我们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针对警察的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再针对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也就是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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