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政务服务网
发布最新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
绍兴2家足浴店被罚
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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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虞市监处罚〔2025〕1333号
案件名称:绍兴市上虞澜亭足浴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未明码标价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上虞澜亭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25年10月22日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高铁新城万达商业广场D区块B幢127铺-4未标明价格经营足浴、养生保健,于2025年11月11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1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经营足浴、养生保健服务,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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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卫公罚〔2025〕45号
案件名称:嵊州市土土足浴店(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土土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1日期间,位于嵊州市三界镇启航路58-23号的嵊州市土土足浴店(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足浴项目(经营时间为11天)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9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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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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