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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逮捕了,现在被关押在宜阳县看守所。逮捕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单位行贿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为了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行贿。但是,他也仅仅就是普通的业务员啊,也不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怎么会构成单位行贿罪呢?其他的情况,我们家属就不清楚了。我想请问,您知道宜阳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什么是单位行贿罪呢?像他这种情况,会构成单位行贿罪吗?会不会构成行贿罪呢?对于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为了单位利益超出其职权范围实施的行贿犯罪,应当认定为个人的行贿犯罪吗?对于这类案件,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呢?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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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宜阳县看守所地址:宜阳县李贺大道与香山北路交叉口西北角。
导航:宜阳县香鹿山派出所
乘车路线:宜阳汽车站步行至宜阳高桥汽车站乘坐601路公交车到寻村站下车,沿李贺大道向西步行200米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宜阳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构成单位行贿罪还是行贿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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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般工作人员为了单位利益超出其职权范围而实施行贿犯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形,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超出了职权范围,哪怕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也应认定为个人的行贿犯罪。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单位的业务员的行贿行为只有事先得到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或者事后得到追认,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该类案件较多表现为业务员在开拓市场过程中,用单位定额发给的费用(如“招待费”、“广告费”、“业务拓展费”等)而行贿。
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要弄清楚单位工作人员的性质。判断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某种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与单位自身业务的相关性,或称业务关联性。如果工作人员是为了自身利益行贿,虽然借着单位的名义,也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二是该单位成员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单位自身意志的真实反映,其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行为客观上是否代表单位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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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单位自身意志的内容,则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单位负责人在单位的业务活动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二是单位的规章制度、目标、政策、激励机制等。之所以将这些情况也作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因为单位规章制度、政策、结构等恰是单位人格和意志的具体体现之一。即使一般工作人员滥用自己的权限行贿,单位、机关、高级管理职员对此明知却不予有效制止,就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因此,单位事务的执行人(即一般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如果为了单位利益而行贿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宜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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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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