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及用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近日,湘潭市城管执法局公布4起城镇燃气行业典型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案例,通过以案示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位置:雨湖区和平街道XX粉面馆
【问题隐患】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连接软管
【相关规范】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4条: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
【法律法规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案例二
位置:岳塘区宝塔街道XXX家菜馆
【问题隐患】
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
【相关规范】
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5条: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2、《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24)第5.2.1.13条:燃具的燃烧单元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燃具不应设置有使熄火保护功能失效的装置。
【法律法规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案例三
位置:岳塘区宝塔街道XX食府
【问题隐患】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相关规范】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1条规定,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案例四
位置:湘潭市XX燃气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
未全面取消用户自提气,未落实送气上门、随瓶安检制度。
【相关规范】
1、《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25)第5.3.2.3条:配送人员应负责气瓶、调压器及燃气软管等的安装,并对用气场所和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存档。
2、《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挂靠经营的通知》明确要求“坚决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到气站、供应网点自提气”,并实行“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安全教育一次”。
【法律法规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来源:湘潭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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