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分享了“外婆赠与外孙的房产在过户后无法撤销”的真实案例,这一期,我们再分享一个“老人将140万元售房款赠与孙子后成功撤销”的案例。
视频:搬去与儿子同住产生矛盾,赠与孙子的140万元售房款还能撤销吗?
王阿婆和王老伯于1991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王老伯与前妻育有一子王先生,而王阿婆并无亲生子女。婚后,王阿婆和王老伯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二人名下。
2022年6月7日,两位老人以280万元将房屋卖出。当月底,二老搬至儿子王先生名下的房屋居住。
当月16日,王阿婆和王老伯书写《房屋财产赠予说明》,申明二人“因年岁已高,需要儿子照顾,所以把房子卖掉自愿搬到儿子家由儿子照顾日常生活;因孙子小王结婚需要,自愿将名下房产卖出,将全部房款及装修补偿费用赠予孙子小王”。两位老人将钱款交给王先生后,王先生分三次将售房款转给小王。
此后,在与王先生共同生活过程中,王阿婆与王先生日渐产生摩擦。2024年4月,王阿婆自行搬离,在外租房居住。
独自在外租房一年后,王阿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22年6月16日签订的《房屋财产赠予说明》,由王先生和小王共同返还售房款的一半140万元,并确认该140万元为王阿婆个人财产。
那么,王阿婆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财产赠予说明》应视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目前,王阿婆搬离王先生名下房屋独自租房居住,王先生已无法依约履行义务,王阿婆有权行使撤销权。考虑到王先生与王阿婆共同生活期间的付出,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小王返还王阿婆135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和小王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合议庭认为,由《房屋财产赠予说明》的整体行文表述可以推知,王阿婆年岁已高需要儿子照顾与将其售房款应得部分赠与孙子小王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即搬到儿子家由儿子照顾起居是房款赠与孙子的前提条件,故《房屋财产赠予说明》应视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现王阿婆因与王先生产生矛盾,搬离王先生家独自租房居住,故房款赠与孙子小王的前提条件已丧失。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房屋财产赠予说明》中的受赠人是孙子小王,而附义务提供住所照顾王阿婆生活起居的是儿子王先生。孙子小王认为他是受赠主体而非赠与所附义务的履行主体,儿子王先生认为他并非受赠主体、所附义务与其无关,故二人分别以上述理由辩称房款赠与不可撤销。
通俗点说,就是孙子小王认为,虽然购房款赠与了他,但没约定他有照顾王阿婆的义务。儿子王先生则认为,购房款并没有赠与他,所以照顾的义务也与他无关。
对此,合议庭认为,受赠人与所附义务履行人不一致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王先生、小王父子利用《房屋财产赠予说明》受赠方与所附义务履行方的不一致,在小王享受权利后,王先生不再履行义务,致王阿婆出售唯一房屋后既失去住所,又得不到房款,老无所依,合法权利严重受损。王先生和小王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王阿婆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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