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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关注非法持有枪支案辩护)
枪支作为具有高度杀伤力的特殊物品,其管理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枪支的制造、买卖、运输、持有等环节设定了严格的管控体系,非法持有枪支罪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枪犯罪类型。然而,随着枪支鉴定标准的调整、涉枪案件形态的多样化,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与量刑往往存在诸多争议点。
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二十余年,尤其在涉枪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辩护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团队以张万军教授为核心,汇聚了一批兼具法学理论深度与司法实践经验的专业律师,曾成功办理多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无罪辩护、改变定性及量刑减让案件。为精准指引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助力司法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团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及典型案例,撰写本辩护指南,以期为同行及涉案当事人提供专业参考。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律师介入的必要性
非法持有枪支罪看似“简单明了”,实则涉及枪支鉴定标准适用、主观明知认定、社会危害性评估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对证据瑕疵缺乏判断力,往往错失辩护关键节点。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结合非法持有枪支案典型案例,认为律师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尽早介入,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律师介入可破解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核心辩护难点
非法持有枪支案的辩护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当事人自行辩护或委托非专业律师,往往难以应对以下核心难点,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则能有效破解:
1.枪支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难题
枪支鉴定意见是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核心证据,我国现行枪支鉴定标准以“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为枪支认定依据,该标准自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实施以来,虽强化了枪支管控,但也导致部分致伤力较低的气枪、仿真枪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实践中,鉴定意见往往存在鉴定样本选取不当、致伤力测试不规范、未考虑枪支改制可能性等问题。
当事人因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发现鉴定意见中的瑕疵,而张万军教授团队则建立了一套成熟的枪支鉴定意见审查体系:一是审查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确保鉴定主体合法;二是审查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包括枪口比动能的测试方法、样本的代表性等;三是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涉案枪支是否具备实际使用价值、是否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等。在某起案例中,团队发现鉴定机构将损坏无法正常击发的枪支纳入鉴定范围,最终成功申请排除该部分鉴定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结果。
2.主观明知的认定争议化解
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枪支而持有,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对枪支鉴定标准不了解,误将“仿真枪”“玩具枪”当作非枪支持有,或因他人委托保管而不明知是枪支,此时主观明知的认定成为辩护关键。
律师介入后,可通过调取当事人的购买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认知水平、职业背景、购买渠道等因素,综合论证当事人不具有主观明知。例如,张万军教授团队曾办理一起案件,当事人从古玩市场购买一把老旧“火药枪”,误认为是工艺品收藏,团队提交了古玩市场的交易习惯、当事人的古玩收藏经历、枪支因锈蚀无法击发等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缺乏主观明知,宣告无罪。
3.社会危害性的精准评估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与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但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存在“唯数量论”“唯鉴定论”的倾向,忽视枪支的实际致伤力、持有目的、使用情况等关键情节。律师可通过全面收集证据,从枪支的材质、发射物、致伤力、持有目的、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一贯表现等方面,精准评估社会危害性,为量刑辩护提供依据。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4-05-1-048-001“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中,律师正是通过提交于某系退伍军人、一贯表现良好、持有枪支为收藏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较低等证据,成功论证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4.程序违法的有效监督
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证据的效力,实践中可能存在搜查、扣押程序违法(如未出示搜查证、扣押清单不规范)、讯问程序违法(如刑讯逼供、诱供)等问题。律师介入后,可对诉讼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发现程序违法时及时提出异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二)律师介入的关键节点把控
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结合刑事诉讼流程,张万军教授团队认为以下关键节点必须重点把控:
1. 侦查阶段:此阶段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律师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如申请取保候审、监督搜查扣押程序、申请重新鉴定等。实践表明,侦查阶段律师成功介入,可有效避免证据“失真”,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发现证据瑕疵后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不起诉、变更罪名等法律意见。如在“于某案”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大量证明于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证据,最终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3. 审判阶段:律师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通过质证、举证、发表辩护意见,全面阐述当事人的无罪、罪轻理由,影响法官的裁判思路。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是事务所的核心品牌团队之一。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刑法教学,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张万军教授不仅对刑法理论尤其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领域有深入研究,更有长达二十五年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对枪支鉴定技术标准、涉枪案件裁判规则有着精准把握。团队成员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中,从枪支鉴定的科学性、证据链的完整性、主观故意的认定逻辑等多个维度展开辩护,有效破解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二、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核心裁判规则——基于典型案例与入库案例的梳理
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枪支案的裁判需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及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张万军教授团队结合相关案例,从无罪、改变定性、量刑情节三个维度,梳理出核心裁判规则,为辩护工作提供指引。
(一)无罪裁判规则:情节显著轻微或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无罪裁判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不具备主观明知、持有物品不属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二是行为虽符合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相关典型案例及入库案例明确了以下无罪裁判规则:
(一)持有不属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枪支的认定需严格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于枪口比动能未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或虽达到标准但不具备实际致伤力、无法正常击发的物品,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持有该物品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4-05-1-048-001“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中,于某持有的9支仿真枪中,4支因损坏未能鉴定,5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在2.4-5.6焦耳/平方厘米之间,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的鉴定标准,但法院结合枪支材质(多为塑料)、发射物(BB弹)、致伤力较低等因素,综合认定其不属“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枪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624号“王某军等人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持有枪支、弹药案”中,部分涉案枪支因锈蚀、老化或零件缺损无法正常击发,被认定为不具备实际危害功能,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适用要点:辩护中需重点审查枪支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对鉴定过程中未考虑枪支实际使用状态、致伤力测试不规范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收集枪支无法正常击发、材质简陋、发射物无杀伤力等证据,论证其不属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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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以法理赋能刑辩)
(二)缺乏主观明知,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枪支而持有,对于因认知错误(如误将仿真枪当作玩具、误将老旧物品当作工艺品)、受他人欺骗或委托保管时不明知是枪支的情形,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案例指引:部分当事人从网络、古玩市场购买“仿真枪”“老旧枪支”,因对枪支鉴定标准不了解,误认为其不属枪支而持有。如从网络购买“二战纪念模型枪”,商家明确告知“不具备杀伤力”,李某将其作为收藏品持有,后经鉴定该枪枪口比动能为2.0焦耳/平方厘米。
适用要点:辩护中需结合当事人的职业背景、认知水平、购买渠道、交易价格、物品外观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主观明知;重点收集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物品属性存在错误认知。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裁判要旨: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未用于非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4-05-1-048-001“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中,于某持有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在2.4-5.6焦耳/平方厘米之间,虽达到鉴定标准,但涉案枪支材质多为塑料、发射物为BB弹,致伤力较低;于某系退伍军人,转业后表现良好,曾参加抗洪抢险等重大任务,持有枪支目的为收藏,且持续持有十余年未用于非法活动。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适用要点:此规则的适用需同时满足“持有目的正当(收藏、娱乐)”“枪支致伤力较低”“未造成危害后果”“一贯表现良好”等要件,辩护中需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如行为人工作单位的表现证明、社区评价、枪支致伤力鉴定补充意见、持有目的的相关证据等。
(四)为公益目的持有,社会危害性极低的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创办公益性博物馆等公益目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所涉枪支部分已丧失射击功能或致伤力极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因社会危害性极低,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624号“王某军等人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持有枪支、弹药案”中,王某军为创办海林市林海雪原抗日战争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非法买卖、持有多支枪支及弹药。涉案部分枪支因锈蚀、老化无法正常击发,部分枪支虽能击发但致伤力极低,且博物馆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重要平台,社会反响良好。法院认为,王某军的行为主观上为公益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极低,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适用要点:此规则的核心是“公益目的”与“社会危害性极低”的结合,辩护中需提交博物馆的公益属性证明(如开放记录、社会评价、政府部门表彰)、枪支丧失功能或致伤力低的鉴定意见、行为人公益行为的相关证据等。
(二) 量刑情节裁判规则:认定法定或酌定情节,实现量刑减让
即使无法实现无罪或改变定性,通过认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仍可实现量刑减让。结合案例,非法持有枪支案的量刑情节裁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自首、坦白:裁判要旨: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或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典型案例之一“吴某祥非法制造枪支案”中,吴某祥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从轻处罚)。
2.立功:裁判要旨:行为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构成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典型案例之三“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罗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中,罗某乙到案后揭发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裁判要旨: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从宽处理。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典型案例之五“张某斌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张某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相较于“情节严重”的起点刑三年,仅增加三个月)。
(二)酌定从轻情节
1.持有目的正当且未用于非法活动:裁判要旨:行为人持有枪支的目的为收藏、娱乐等正当目的,且未将枪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可酌定从轻处罚。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4-05-1-048-001“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中,于某持有枪支的目的为收藏,且十余年未用于非法活动,此情节是法院准许撤诉的重要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典型案例之六“孙某刚非法制造枪支案”中,孙某刚为打鸟、打野兔等娱乐目的改制枪支,未用于非法活动,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枪支致伤力较低或易于控制:裁判要旨: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材质简陋、发射物无杀伤力,或枪支存在缺陷不易于使用的,因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507号“刘某魁、孙某梅等人非法买卖枪支案”中,涉案彩弹枪材质除枪管系铁质外,其余均为塑料材质,枪口比动能较低,法院未认定“情节严重”,对刘某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低于非法买卖枪支罪“情节严重”的十年起点刑)。
3.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裁判要旨:行为人系初犯、偶犯,工作或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酌定从轻处罚。案例指引:“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中,于某系退伍军人,曾参加抗洪抢险,屡次受表彰,平时表现良好,此情节是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的重要依据;“孙某刚非法制造枪支案”中,孙某刚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4.主动上缴枪支,消除社会隐患: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将枪支上缴公安机关,或案发后积极配合交出枪支,消除社会隐患的,可酌定从轻处罚。案例指引:实践中,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涉枪物品清缴行动,行为人主动上缴所持枪支的,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已立案,也会作为重要从轻情节。如张万军教授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主动上缴其收藏的2支气枪,法院最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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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辩)
(三)“情节严重”的排除规则
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通常为“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实践中,若存在以下情形,可排除“情节严重”的认定:
1.对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即使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综合考虑枪支的致伤力、持有目的、行为人一贯表现等因素,社会危害性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可排除“情节严重”的认定。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507号“刘某魁、孙某梅等人非法买卖枪支案”中,刘某魁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8支(数量远超“情节严重”的五支标准),但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材质简陋,购买用途为真人CS游戏娱乐使用。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排除“情节严重”的认定,对刘某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适用要点:此规则的核心是“数量+情节”的综合评估,而非“唯数量论”,辩护中需提交枪支致伤力低的鉴定意见、持有目的正当的证据、行为人一贯表现等证据,论证社会危害性未达“情节严重”程度。
1.“切割销毁”枪支后持有,仍认定为非法持有但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制式枪支后切割销毁,但经鉴定仍能拼成完整枪支的,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因行为人有销毁行为,主观恶性降低,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降低量刑。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3-05-1-048-001“仝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中,仝某非法持有3支枪支(2支火药动力、1支气体动力)后,将其切割丢弃,后经鉴定被打捞的枪支零部件仍能拼成完整枪支。一审法院认定仝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缓刑;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认定仝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考虑到仝某有切割销毁枪支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未认定为“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低于“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中间档)。
适用要点:此规则的核心是“销毁行为体现主观恶性降低”,辩护中需提交行为人主动切割销毁枪支的证据(如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论证其主观恶性较小,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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