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虚荣心
男子张某身着网购来的制服
参加“川超”球迷活动
而这
已是他近年来第二次
因同样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2025年11月初,顺庆区公安分局华凤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发现一身着制服的男子在球迷活动现场形迹可疑。接到报警后,华凤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经工作,办案民警锁定了违法行为人张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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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的违法行为。”办案民警介绍,张某曾因假冒警察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但为了满足虚荣心,在球迷微信群内炫耀“警察身份”,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全套警用装备,身着“警服”参加球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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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张某没想到的是,其行为引起现场群众的警觉并报警。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顺庆公安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使用警用标志等冒充警察,将面临行政拘留、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如发现类似可疑情况,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 容来 源于顺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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