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男子王某在民房内存储、制造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经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配合公诉机关对涉案氢氧化钠等物品做无害化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王某承担,王某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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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民房内私制氢气球获刑 图片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末,王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缺乏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储、生产条件的民房,购买并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以高温化学反应的方式在室内制作危险化学品氢气(中间产物铁铝溶液亦属于危险化学品)用于充装氢气球售卖牟利,非法获利4000元。经安全评估认定,王某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和储存的行为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氢气曾广泛应用于飞艇和氢气球的填充,但由于其易燃特性,如今常用氦气替代。氢气的燃点只有574℃,家用天然气的燃点是650℃,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范围4.1%-74.1%),遇热或明火即爆炸,且氢气比空气轻,在室内生产、储存和使用时,泄露的氢气上升滞留屋顶不易排出,遇静电或明火会引起爆炸事故。氢气及生产原材料氢氧化钠、中间产物铁铝溶液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其中,氢氧化钠会对土壤和金属、玻璃、人体表皮等产生腐蚀伤害。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需具备相应设施、人员,依法批准才可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极易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丁旭法官介绍,本案被告人王某未经依法批准,在居民区生产氢气,且生产环境中的插线板、抽油烟机、洗衣机等产生用电明火,在氢气泄露后可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且将氢氧化钠堆积在洗手间,会对土壤、人体表皮等产生腐蚀伤害。王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成序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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