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领域,“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如同一把高悬的利剑,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有力武器。然而,职场万象丛生,总有例外情境——如果这把剑的剑柄,被劳动者自己主动推开呢?
当一名劳动者出于各种考量,故意拖延、甚至明确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那句耳熟能详的“不签合同就得付二倍工资”,还绝对适用吗?
答案可能出乎许多人的意料: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必需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法律追求的,始终是公平与正义的平衡。
一、法律的初衷:为何设立“二倍工资”罚则?
要理解这个例外,首先要明白《劳动合同法》设立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本意。其核心目的在于:
- 惩罚与引导:惩罚用人单位的不作为恶意行为,引导其主动、及时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从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保障权益:书面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法律通过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简而言之,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应签而未签”过错行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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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则的例外:当“过错方”转变为劳动者
在通常的认知里,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因此,一旦出现未签合同的情形,人们会先入为主地认为是公司的责任。然而,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它需要审查真正的“过错方”是谁。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是劳动者一方出于某种目的(如为方便随时离职、为后续索要二倍工资埋下伏笔、或对合同条款之外的福利待遇不满等)故意不签,那么,未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就不应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背后的法理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
三、用人单位的“免责金牌”:如何证明是劳动者“故意不签”?
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想主张免于支付二倍工资,绝不能仅凭口头辩解,而必须提供扎实的证据链,证明自己“清白”。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书面的签订合同通知与催告:向劳动者发送要求其限期签署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邮件、内部系统通知、有回执的快递等),并明确告知逾期不签的后果。
- 劳动者明确拒绝的证据:劳动者书面表示的“不愿签订”、“需要再考虑”的声明,或就录音、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其拒绝意愿的证据。
- 完善的流程记录:公司有标准、统一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并对其他员工均正常执行,唯独在该劳动者处卡住。
- 最终的终止措施:在经过催告后,劳动者仍拒绝签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
特别注意:最后一点是真正的“试金石”。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绝签约后,依然让其继续工作,那么仲裁庭或法院很可能认为单位“默许”了这种状态,管理失职,最终仍可能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及时行使终止权,是阻断自身风险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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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用人单位的终极风控指南
面对可能出现的劳动者拒不签约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将以下流程奉为圭臬:
- 入职一个月内:主动发出格式规范、内容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
- 遭遇拒绝时:立即固定证据(书面催告、录音等),完成第一次“自证清白”。
- 再次催告:给予一个合理的最后期限,并明确后果。
- 果断终止:若期限届满仍不签署,果断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法结算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切记:及时终止劳动关系,虽然需要支付一笔补偿金,但远比未来可能面临的11个月双倍工资、以及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要小得多。这是一道至关重要的“止损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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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律的天平,旨在衡量双方的过错。二倍工资罚则,惩罚的是用人单位的怠慢与强势,而非鼓励劳动者的心机与不诚信。对于劳动者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石,切勿因小失大,试图利用规则漏洞,最终可能落得权益尽失。
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此例外情形绝非可以高枕无忧的“避风港”,而是一道严格的风险管理考题。只有建立起规范、严谨的用工流程,并妥善留存每一个环节的证据,才能在复杂的劳资关系中,真正做到合法合规,进退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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