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金龙鱼发布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进展情况的公告。当中披露,公司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检刑诉〔2023〕16 号《起诉书》。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2025 年 11 月 19 日,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皖06 刑初 3 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单位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被告人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9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80 万元;
3、责令被告单位广州益海对被害单位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8.81 亿元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柳德刚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谈及公司对于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应对措施,公告指出,公司认为:
1、根据本案开庭时查明的事实,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相互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2、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过任何帮助行为;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了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的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了安徽华文实际库存情况;广州益海的采购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3、一审司法程序、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观点和事实依法均不能成立。广州益海此前亦就本案委托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公司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新加坡丰益国际有限公司,长久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合规运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公司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利。
(企业公告)
(编辑:王璨 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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