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名男子与情人发生关系后突发猝死,死因被确认为心源性猝死。
他的家属一纸诉状将情人告上法庭,索赔37万元。法院最终酌情判赔3万元。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情感纠纷和家庭伦理,还牵扯到法律责任的边界。
非法同居是否应承担赔偿?情人是否该为伴侣的死亡买单?
事情远没有表面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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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原网报道,陈某,安徽人,有合法婚姻关系。
他不是一时冲动出轨,而是长期与王某保持非婚男女关系,甚至搬去王某的出租屋同居。这段关系,持续了不短的时间。
案发前两周,陈某身体已经出了问题。
2023年10月6日至10日、18日至19日,他因感冒发烧、咳嗽不止,连续七次前往诊所输液治疗。王某是全程陪同的。
他不是没察觉身体异样,只是没当回事。王某在调查中提到,陈某平时身体就不好,做过胰腺手术,还有甲亢,一直靠药物维持。输液、发烧、腹痛,几乎成了日常。
但问题是,没人把这些症状真正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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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下午,陈某主动提出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两人之后还一起去了证券咨询公司,晚上回到出租屋。
王某洗完澡后,陈某给她递衣服,突然腿软、发抖。王某问:“要不要去医院?”陈某摆摆手,说是“感冒后遗症”,不需要治疗。
到了凌晨,陈某鼾声变得奇怪,眼睛翻白、嘴角流涎。王某和儿子轮流进行心肺复苏。她在0点21分拨打了120。
急救医生赶到,进行了三次心电图检测,最终确认死亡。死因:心源性猝死。
这时,王某在医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填了“家属”一栏。这个举动,直接让陈某的家属怒火中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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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看,陈某的身体早已亮起红灯。感冒未愈、甲亢体质、胰腺病史,再加上体力消耗大,这一切组合成了猝死的导火索。
但在法律上,王某是否要为此负责?
陈某的原配妻子在事发后,将王某起诉至安徽岳西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7万元。
她认为,王某长期与陈某非法同居,是导致丈夫猝死的重要原因。她还指控王某在陈某身体不适时未尽到照料义务,延误救治。
但法院并不这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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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身体出现异常时明确表示“不去医院”,王某没有法律义务强制干预。
医学证据也无法证明王某的行为与陈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简而言之,王某并没有“害死”陈某。
但法院并未就此完全否定家属的请求。
法院认定,王某在明知陈某有家庭的情况下,长期与其非法同居,这种行为侵犯了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
更重要的是,陈某正是在与王某同居期间死亡,事件对其配偶及家属造成了极大伤害。
因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王某补偿陈某家属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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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不是医疗赔偿,不是死亡赔偿,而是对非法同居带来的家庭伤害的“道德赔偿”。
实际上,陈某与王某的关系早就引发了家庭矛盾。
2023年1月11日,陈某妻子曾因“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王某,要求返还陈某转给王某的314,531元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陈某曾以个人名义向王某赠与了33,048元。法院最终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
这场财产官司,早在陈某去世前就已打响。
从这点可以看出,王某与陈某之间,不只是情感关系,更有金钱往来。
这也为后续法院认定其非法同居、破坏家庭秩序,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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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王某的责任划分非常谨慎。
虽然她长期与陈某同居,但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也不具备法定照料义务。
陈某是成年人,有自主判断能力。即便身体不适,也有权决定是否就医。王某虽然在场,但并不具备强制送医的责任。
法院没有认定她存在医疗过失,但指出她明知陈某有家室仍非法同居,违反公序良俗。
这就形成了一个微妙的法律判断:没有直接过错,但有间接道德责任。
3万元看似不多,但它传递的信息很明确:非法关系不是避风港,即便不违法,也可能承担后果。
法院不认定王某“害死”陈某,但她必须为这段关系所带来的家庭破坏承担一部分代价。
这不是刑法层面的惩罚,而是民事层面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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