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公安交警持续开展
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
今天看看谁被“点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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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王某芳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沾化区永馆路与中心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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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李某涛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沾化区金海八路与银河四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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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武某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黄河六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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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贾某晴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黄河五路渤海六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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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王某岩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黄河六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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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刘某吉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黄河五路渤海十一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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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李某祥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黄河八路渤海十八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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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姓名:张某玉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违法地点:无棣县棣新六路海丰十一路路口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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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刘某娥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4日
违法地点: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二路与滨港八路十字路口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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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李某银
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1日
违法地点:邹平市鹤伴二路与醴泉七路路口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罚款20元
法律链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当事故发生时,骑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头部损伤率: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2.5倍。
致命伤率: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
头盔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是骑行者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带头盔≠戴头盔
戴而不扣=没戴
如何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01
量好头围或试戴头盔后确定头盔尺码,佩戴时需将后部调节器开至最大。
02
水平佩戴头盔,不可前仰或者后翘。头盔后翘会遮挡视线,无法保护头的后部位置的安全性,头盔前仰会导致头盔无法保护前额位置的安全性。
03
将调节器调紧,直到头盔不晃动并感觉舒适。
04
调整头盔两侧织带黑色分叉扣的高度,使耳朵的位置正好位于前后两个织带中间。
05
将下巴插口的位置调整好长度并扣紧,以下颚处留有一指空隙,为安全又合适的佩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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