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上下班的通勤路,是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连接线。如果在这条路上遭遇了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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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在潍坊市诸城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我已经写了三篇文章,这是第三篇。我们往工伤科跑了三次,这次是为了解决最后剩下的细节问题。这个药店在工商局的登记名称是“普康”药店,但是在店内悬挂的品牌名称是“普悦大药房”。办理的会员卡上写的也是“普悦大药房”。那么如何把这两者之间联系起来,认定为是同一家药店呢?我们在第二次去工伤科的时候,到该药店里现场购买药品,并且录制了现场的视频。经过我们仔细查看,发现这家药店在店外的广告牌上悬挂的是“普康大药店”,但是在店内的药品柜上和背景墙上悬挂的是“普悦大药房”的品牌。
为了防止他们会拿会员卡上的“普悦大药房”与普康药店来混淆,故意说不是一个地方,来给我们作为不利的方面,所以我又把证据再补充上,让他们无话可说,让他们一点毛病都挑不出来。
幸亏上次去诸城的时候,我去录了买药的整个视频,里面有很多对我们有利的地方。这个视频里有我们买药的整个过程,我们买药的时候的付款记录、对方收款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和这个药店店内和店外的悬挂的品牌、店名,工作人员,这些视频的截图都清晰的显示了所陈述的事实。
店里的店员一看我们也知道,我们是来调查取证的。他们甚至从店里赶出来,到店外监视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但这也影响不了我们律师办理这个案件的决心和信心。
我们把这个案件中每一个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都一个一个的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我在这三个视频中所提到的证据只是其中三分之一,实际提交的还要多很多,我会陆续更新公布这些证据材料,让老百姓知道怎么去打赢这些工伤赔偿的案件,并提醒家属在维权的时候应该着重去保留、保存哪些方面的证据。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会把所有的提交诸城市工伤科的证据公开,让这个案件做到全流程公开透明,包括两段通话录音、视频,照片、工资及提成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工商局企业登记档案,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李某某及工资发放人的登记,青岛中院交通事故判决书,上下班路线图等一些列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加起来得有几十份之多。
其实申请工伤认定本不用交这么多材料,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且我们在其他地方的工伤科申请类似案件的工伤认定时,也没有被要求提交这么多资料,特别是考勤方面的资料,这是我办理的案件中第一次被要求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大多数的超过退休年龄的案件都没法去申请工伤。所以尽管我们在这个案件中也提交了这方面的充分的材料,但是我认为这样的要求还是越少越好。因为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他们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并没有单位那么多,让劳动者事事举证,只会增加他们工伤认定的难度。
客观的说,从第二次提交材料开始,工伤科工作人员的态度还是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跟我们沟通的时候也很有耐心。对于他们提出的疑问和要求,我们也尽我们所能的去补充。在对于工作和本案的严谨度而言,我们双方之间是没有存在任何问题的,沟通也是很顺畅的,这要给诸城工伤科的领导好评。不论是工伤科的工作人员还是我们,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我们要把这个案件做好,要把所有的疑问和空白的部分都理顺、补充,争取一次性办成一个无争议的案件。
客观的说,我们手里的牌还非常多。为什么这个案件我认为有信心,就是我心中始终秉持一个原则:真实的事情,无论从哪一点来提出质疑,都可以非常合理的作出解释。但是如果不真实的事情,那么从很多方面都可以找出他的纰漏和漏洞,是经不起逻辑的推敲和认真的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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