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之声】
大林与小丽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小丽抚养,大林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孩子改为母姓,大林便再未按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父亲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吗?
——子女姓氏变更不得作为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抚养费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消灭。本案中,孩子姓氏变更为母姓,并不构成父亲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大林不仅应补足拖欠的抚养费,未来还需按约支付,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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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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