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拖欠房租”、“房东不退押金”、
“退租后房屋满目疮痍”……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
引发的各类纠纷日渐增多,
成为不少房东和租客的“烦心事”。
日前,始兴法院审结了一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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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黄某夫妇与张某、房屋中介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黄某夫妇的一套房屋租赁给张某,租赁期限一年,月租金为1550元,押金为3100元。签订合同后,张某缴纳了押金。2024年2月,张某提前退租,并微信告知黄某夫妇不再租赁房屋。黄某夫妇当日前往验房时,眼前的景象让他们傻了眼:房屋墙面和客卧窗帘出现多条划痕,电视柜有明显损伤,更为严重的是,电视机左上角屏幕爆裂,已无法正常使用。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黄某夫妇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用租房押金抵扣违约金3100元,并赔偿电视机、房屋损坏修复费用3000余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租赁期届满前提前退租,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等同于押金的违约金,因此法院支持黄某夫妇以押金抵扣违约金、不予退还押金的诉求。关于房屋损坏、电视机损坏等赔偿问题,原告拍摄的视频显示,房屋出租前一天房屋墙面、电视机柜面并无划痕,电视机左上角并未爆裂,即原告交付的房屋原状并无损坏,而从退租当日拍摄的图片看,墙面、电视机柜面、电视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这些痕迹均系人为造成;且租赁期间仅有张某带着儿童居住使用。结合上述证据和黄某夫妇提供的电视机购买发票,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时限、折旧、损坏程度及张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承担80% 的电视机损失,赔付 1958.5 元;同时酌定其赔偿房屋划痕修复费用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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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00元(该笔款项用以押金抵扣),并另行赔偿电视机损失及房屋修复费用共计21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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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租人租房期间应自觉维护房屋及配套家具家电,退租时需交还完好状态的房屋;房东也应做好出租前的验房记录和退租时的交接核验,留存相关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文字:谢素芬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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