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温州市龙湾区某村村民,其涉案房屋始建于1980年,1994年因台风受损,于1995年完成翻建,原告家人长期在此居住使用。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存在错误且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 涉案房屋应基于历史原因认定为合法建筑。乡村房屋建设中,普遍存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涉案房屋建成多年来,始终无任何单位或组织就相关手续问题与原告联系、调查,也未协助或敦促原告完善手续,该情况下的不利后果不应全部由原告承担。此外,原告因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条件不合理,未能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被告在此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不仅无法实现查处违法建筑、规范行政管理的目的,还会实际损害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征收相关法规的立法精神。同时,未经登记的建筑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被告应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涉案房屋因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理应获得合法认定。
2. 被诉处罚决定存在错误且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若被告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即便需要求原告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被告及规划主管部门也应在查清实际情况后,依法引导原告补办相关手续,而非直接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要不要我帮你整理一份**案例核心要点提炼表**,清晰梳理案件关键事实、法律依据和胜诉核心,方便快速查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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