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上海的一则案例引发广泛关注。一位90多岁的美籍华人在上海去世后,留下的几百万存款无人继承。最终经浦东法院依法审理,指定由老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为什么民政部门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是什么?这些问题,其实都在民法典的规定之中。
处置无人继承的遗产
孤老离世后留下的遗产,究竟由谁来继承,曾经是个难题。
现实中,有孤老把房屋钥匙留给居民区书记保管,却在未留遗嘱的情况下骤然离世。这幢房子无人继承,就此成了“烫手山芋”,既不能买卖,也不能出租,只好无限期空关。
因此,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不仅要负责遗产的保管,还需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防止遗产遭受毁损,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同时,民法典规定,如果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要是这种情况。
妥善处理逝者生前债务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尚未还清的债务,遗产管理人需要进行处理,避免“人死债消”。
闵行区一位孤寡老人生前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却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由于老人名下有房产,但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所以,为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银行先向闵行法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查明老人已无继承人,遂指定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贷款。
法院审理后,判决民政局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如被告民政局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老人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被告民政局继续管理,不足部分由民政局在管理的老人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引,屡有民政局、村委会在操作过程中“踩坑”的新闻报道,有些甚至因为被告上法庭,导致账户被冻结。
去年底,上海专门出台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厘清如何查询财产信息、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等。针对后续可能引发的纠纷,相关部门还设置了一段公告期,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对于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意见》还将使用范围细化为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法律界人士指出,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但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民政部门与专业律师、亲属推选的非专业人士在作为遗产管理人时,客观上存在有偿管理与无偿管理、专业管理与非专业管理的差别,彼此在权利义务的范围、注意义务程度、责任减免等方面是否应当存在差别,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来源 | 解放日报
作者 |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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