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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我点钱,我把房产证押在你这里,到期不还钱你把这房子卖了就行!”一句口头承诺、一本交付的房产证,出借人放心地向朋友借出了10万元,然而法院的判决却给他当头一棒:未办理抵押登记,手持房产证也无法优先受偿。


基本案情
陈某和田某、龙某系朋友关系,某日,田某、龙某因急需用钱,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给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借期,并承诺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陈某,并在借款时将房产证交由陈某保管。借款到期后,田某、龙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陈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款项,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抵押权问题,法院指出,被告虽将房产证交由原告保管,并以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并未设立。因此,原告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仅持有房产证原件并不能设立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自办理抵押登记时方才设立。本案中,尽管双方约定以房屋作为抵押,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成立,故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无法获得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借钱需谨慎,借贷双方(或者愿意为借款提供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附加或者单独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需载明抵押财产名称、位置、产权证号、所担保债务范围、抵押权人及抵押财产所有权人签名等主要信息,签订书面抵押协议后,及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后不动产的抵押权依法设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编辑|李笑阳
一审|彭雨诗
二审|刘 瑶
三审|王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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