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指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芦璇在任职期间违规买卖证券行为。根据处罚决定,芦璇因使用其母亲账户炒股近十年,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18.13万元、并处18万元罚款,合计罚没36.13万元。
从业人员任职期间违规操作近十年 交易金额超270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芦璇为1982年11月出生女性,住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2007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其先后在光大证券(601788.SH)、国都证券任职,属于《证券法》界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北京证监局查明,在2013年7月2日至2023年1月4日的近十年间,芦璇利用其母亲瞿某华在东北证券、光大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下称“案涉账户”)从事股票交易。期间,案涉账户累计成交金额达2773.17万元,最终实现盈利18.13万元。
监管部门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案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相关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违反《证券法》禁止性规定 配合调查获从轻考量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直接或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北京证监局认为,芦璇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使用母亲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及2019年修订《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处罚决定书中提到,芦璇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北京证监局综合考量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13万元、并处18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监管持续严打“老鼠仓” 从业人员合规红线不可碰
根据处罚要求,芦璇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
此次案例再次凸显监管部门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近年来,随着《证券法》修订及监管科技手段升级,从业人员借他人账户“暗度陈仓”炒股的行为愈发难以遁形。市场分析人士指出,从业人员作为资本市场“守门人”,其合规意识直接关系市场秩序,此次处罚有助于进一步警示行业:合规红线不可触碰,任何试图规避监管的“小聪明”终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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