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婚姻关系的终结不应成为伤害孩子成长的利刃。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作出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判决,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法治晴空。
该案当事人刘某与程某原系夫妻,2011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育有一子小程某。婚后双方感情渐生裂痕,最终走向分离。2017年,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作出明确安排:婚生子小程某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由母亲刘某抚养,自2023年1月1日起转由父亲程某抚养。
离婚后,刘某带着小程某在桃源县城稳定生活、工作,不仅为孩子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更营造了温馨的成长与学习环境。然而,在刘某抚养孩子期间,程某却始终未尽父亲责任——既未依法行使探视权,也未给予孩子应有的关心与陪伴。即便到了2023年1月1日抚养权移交的约定时间,程某仍未主动提出接回孩子,长期忽视对孩子的照料义务。
为保障小程某能在熟悉、稳定的环境中继续成长,避免生活环境突变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刘某遂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请求判令由自己继续抚养儿子。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始终将未成年人利益置于首位,全面考量孩子的成长经历、生活现状及真实意愿。庭审现场,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小程某主动到庭,清晰且坚定地表达了希望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想法。孩子的心声,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等相应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程某长期随母亲刘某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与学习环境,刘某也已证明自身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与条件。反观程某,在抚养权移交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抚养义务,长期缺乏对孩子的关心照顾,其行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同时,小程某的个人意愿清晰明确,结合其年龄与认知水平,应予以充分尊重。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确定小程某变更为由其母亲刘某继续抚养。
该案的妥善处理,既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重视子女成长、倡导父母尽责”的法治理念,离婚后父母更应加强对孩子的关爱与陪伴,切实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温暖的成长环境。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量父母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状况、成长经历及孩子真实意愿等多重因素,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裁判。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郭雅琴 伍梦霞
编辑:刘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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