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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内容:
近年来我市推行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对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9年机构改革后,发改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划转市场监管部门,全省各地市商品房价格备案的主管部门不一致,分别涉及发改、市监、住建等不同单位。为理顺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经调查研究,并与省编办、省市场监管局充分沟通,明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管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工作提示,结合当前商品房价格下行市场行情,经研究,决定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发改价调字〔2019〕52号)文件同时废止。
要求房企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改价检字〔2011〕830号)规定的表格样式自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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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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