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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严格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严格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检查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书面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受委托的组织以行政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其他单位或者议事协调机制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其可在行政执法人员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信息采集、秩序维护等辅助工作。
作为行政检查对象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主体,参照执行。
二、规范行政检查依据、检查事项和检查管辖
部里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为依据,结合监管实际,梳理形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指导目录》,包括13个行政检查事项,逐项明确检查标准、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分级分类进行管理。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梳理公布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检查事项目录,主动接受检查对象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要确保行政检查管辖规则统一,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依法确定管辖。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检查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管辖。检查主体依法需要对登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辖区之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可以委托检查对象登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检查主体协查。
三、规范行政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
能够通过非现场检查实现检查目的的,不得实施现场入企检查,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够由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牵头相关职能单位实施的,应当合并组织实施,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实施行政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2次。因接受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以及已经进入立案查处程序的,可以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应超过合理限度。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评定为A级的企业,在评价有效期内,可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检查范围。
四、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和检查标准
行政检查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本地区统一具体行政检查标准,鼓励探索建立区域性跨省市统一适用的检查标准,逐步实现全国行政检查标准基本要素统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转变执法理念,寓服务于检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查效能,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指导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1月4日
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要点
1
劳动规章制度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检查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用人单位是否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并依法支付休假期间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实施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或者其他工时制度
4
高温劳动保护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
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5
特殊劳动保护检查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是否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性别歧视行为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6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是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是否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是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分包单位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分包单位是否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
7
禁止使用童工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是否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8
社会保险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单位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统模式”实施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
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多享受等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将缴费明细告知劳动者本人
单位或个人是否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9
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
外国人是否拒绝检查工作许可,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工作期限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工作许可证书
10
劳务派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是否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是否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
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煤矿井下工作岗位是否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将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是否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
11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是否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或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是否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是否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用人单位发布或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是否真实、合法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是否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是否符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保工作方案,核实有关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等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是否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船东是否符合取得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条件
12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检查
企业是否依法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依法备案其招生简章和广告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是否依法备案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情形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13
妨碍行政执法检查
是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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