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产,
本应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籍,
可有时候
却也成为亲人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
今天
我们一起来了解
关于继承编中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常见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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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范围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能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问题二:遗嘱有哪些法定形式?哪种效力最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只要符合法定要求,均为有效,不存在“效力最高”。(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
问题三: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答: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如:感官障碍人员、语言文字障碍人员、临时性意识障碍人员、认知能力受限人员等等);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近亲属、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存在经济往来或其他影响的人)。(注:因司法实践中关于有利害关系的人普通老百姓难以有效排除,从而导致内容被认定无效,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存在诸多限制,故为避免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以及继承办理流程麻烦,建议采取公证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编辑:肖燚琦
审核:杨建华
审定: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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