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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19日),锦州通报了2025年查处的渔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未随船携带该船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田某、高某分别驾驶辽锦渔2XXXX号和辽锦渔2XXXX号渔船,在N40°48.021E121°25.050附近海域捕捞作业,经执法队人员登船检查,两船均未随船携带该船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经核实,两船曾于2024年9月17日因未随船携带渔船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被查获并被责令限期整改,属于一年之内第二次违规。处理结果:当事人田某、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田某、高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使用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日至7月29日伏季休渔期间,当事人赫某多次雇佣工人驾驶“三无”渔船使用地笼、虾爬签网等渔具非法捕捞,被锦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获后,于2025年3月5日将本案涉案渔船和渔具,移送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继续调查处理。经调查,该船均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赫某作出没收涉案渔船、没收渔具的行政处罚。
三、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18日2时许,当事人周某驾驶辽锦渔1XXXX号渔船在N40°45′E121°06′附近海域捕捞作业,被锦州海警局执法艇当场查获,船上有渔获物38.15千克。锦州海警局将本案移交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调查处理。经调查,当事人周某驾驶的辽锦渔1XXXX号渔船,船舶检验证书主机功率为24.2千瓦,该船导航安全设备处于拆卸状态。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处理结果:当事人在禁渔期内进行违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周某作出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的行为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周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使用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案
案情简介:锦州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在锦州开发区清沟湾海边检查过程中,在2025年3月28日和30日分别发现李某和刘某涉嫌使用“三无”橡皮艇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李某和刘某所有的橡皮艇各1艘,查获渔获物海螺分别为7.55千克和14.55千克,渔获物经当事人同意已现场放生处置。锦州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将以上两案移送至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进一步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各自所有的涉案橡皮艇,均未取得相关船舶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处理结果:当事人李某和刘某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5年5月16日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李某和刘某分别作出没收渔获物、没收涉案橡皮艇的行政处罚。
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17日11时伏季休渔期内,锦州海警局执法人员在N40°45’E121°12’附近海域发现当事人佟某所有的XX9XX号艇正在捕捞作业,经检查,该艇上有渔获物虾爬子64.55千克、螃蟹2.65千克(已先行放生处置)。该船涉嫌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于2025年8月22日移送至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经调查,该艇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该艇实际主机功率与游艇适航证书船检登记的数据不符。处理结果: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和参照《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渔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佟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将该艇实际主机功率与游艇适航证书船检登记的数据不符的情况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六、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26日10时,锦州海警局执法人员在N40°39’E121°07’附近海域(毛虾专项捕捞规定的作业场所内)巡逻时,发现当事人马某驾驶辽锦渔1XXXX号渔船正在下网作业,经登船检查,船上有毛虾网40块,没有渔获物。2025年7月2日锦州海警局以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将本案移送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调查,该船已取得2025年毛虾专项捕捞许可证,本案案发时间为6月26日10时,距规定的毛虾专项捕捞作业起始时间6月26日12时提前了2小时。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和《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和《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马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19日10时,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马某驾驶辽锦渔1XXXX号渔船在N40°48’E121°26’海域作业。经登船检查,船上共有5人,职务船员配备齐全,船员证书齐全,该船未配备救生衣,该船现场未携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经调查,辽锦渔1XXXX号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载明该船应配备救生衣10件。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备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应配备救生衣10件,实际缺少10件,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锦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渔业部分)》第四十一条,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马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监制/李莹
审核/于黎黎 主编/谭咏奇 编辑/王迪
来源:锦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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