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并非所有免责条款都能得到法律认可,下面结合《民法典》和工程实务,为你剖析那些无效的免责条款。
一、“让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错误文件担责”的条款无效
比如发包人提供了地勘报告、招标图纸等文件,却要求承包人“现场踏勘后对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这种约定本质上是发包人试图免除自身因文件错误导致的责任,属于《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依法无效。
举个例子:若地勘报告显示是土方,施工中却发现是石方,发包人若想让承包人承担挖石方的额外费用,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地勘文件错误是发包人责任,不能通过合同条款转嫁给承包人。
二、这类无效条款的本质
这类条款是发包人“甩锅”的手段,违背了公平原则。承包人在缔约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客观上无法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性文件(如地勘、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全把控。法律明确否定这类“免除发包人主要责任”的条款,是为了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交易秩序。
如果在合同中遇到类似条款,不必担心其约束力——法律会直接认定其无效,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仍能得到保障。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一些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以下是关键情形及法律依据: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
在建设工程领域,典型表现为: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勘报告、招标图纸等文件后,通过合同条款要求承包人对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从而免除自身因文件错误导致承包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例如,地勘报告显示为土方,实际施工中却是石方,发包人若试图通过条款让承包人承担挖石方的额外费用,该条款因属于发包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约定”而无效。
四、其他无效免责条款情形
•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对方人员人身损害免责,该条款无效。
•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如约定规避工程质量法定责任、安全管理强制义务的免责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上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此外,若免责条款违反建筑工程领域关于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会因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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