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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截图
评论员 张子涵
据报道,有网友反映自己网购的20个玩偶套装中,有一个玩偶眼睛内发现疑似摄像头。梁女士和商家沟通后商家称,商品系“混搭发货”,并表示存在带摄像头的玩偶。“带隐藏摄像头的玩偶”正借着售卖平台的管理混乱,悄然流入寻常百姓家,窥视着我们的生活。消息一出,立刻引发公众担心。
问题曝光后,平台全链路下架了涉事商家商品,商品可以下架,但留给公众的猜疑不能下架。这次令人细思极恐的网购经历,有很多疑问。比如,玩偶为什么要安装摄像头,谁又是潜在买家,背后是否存在一条不为人知的灰色产业链,平台是否进行了审核,又发挥了什么作用。
隐蔽式摄像头,其本质是监视与窥探的工具。法律意义上的“窃照专用器材”就是指针孔摄像头等隐蔽拍摄设备。如果非法使用这些设备偷拍,并导致了严重后果,就可能触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这起事件的核心,远非一次简单的“发货失误”,而是触及了一个不容置疑的原则问题,一个以儿童为主要受众、形态为“玩偶”的产品,从根本上就不应被赋予“摄像头”的功能,更何况还是隐藏式摄像头。 将摄像头与玩偶强行结合的产品,设计理念从根本上就是扭曲的,它利用了玩偶的无害外观,来掩盖其内在的监视属性,是一种极具欺骗性的技术滥用。
从监管责任上看,允许此类产品存在,意味着监管的严重失职与产品标准的巨大漏洞。 商家一句“存在此类玩偶”,暴露出的正是当前市场监管存在很大漏洞。对于摄像头这种涉及公民核心隐私权的组件,嵌入与私人生活紧密相关的家居、玩具产品,都必须有极其严格的审批和强制性标准。它必须满足“主动告知、明确标识、用户可控、数据加密”等最基本的原则,而一个藏在玩偶眼睛里的摄像头,显然不符合这些原则。平台事后下架的处理,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真正的治本之策,是立法与监管机构从源头上明确宣告:玩偶,不该有偷窥的眼睛。
科技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日新月异,但电子化、智能化的边界是伦理与法律底线。我们欢迎创新的智能玩具,但任何打着“创新”旗号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产品,都应被坚决地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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