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门终审法院就一宗强奸案作出最终裁决,维持原审判决,被告人甲因强奸罪被判处三年三个月徒刑。这起案件的受害者丙,本是一名普通赌客,却因一场合资赌博,陷入了一场噩梦般的遭遇。
案发为2023年9月26日,甲入境澳门并入住某酒店。同日下午,在酒店娱乐场的同一赌桌旁,甲与丙因赌博结识。当时,甲提议与丙合资赌博,两人各出资10,000港元,满心期待能在赌桌上收获财富。然而,现实却无比残酷,他们不仅输掉了10,000港元,还为后续的悲剧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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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10时许,丙感到疲累,打算返回自己租住的酒店房间休息。她向甲提出取回属于自己剩余的5,000港元筹码,这本是合理的要求。可谁能想到,甲竟拒绝返还,还要求丙前往他租住的酒店房间“聊天”。丙起初坚决拒绝,但为了拿回自己的钱,无奈之下只能妥协,跟着甲走进了酒店房间。
两人进入房间后,甲得寸进尺,要求丙做他的女朋友并睡在房间。丙毫不犹豫地拒绝了甲的无理要求,可甲却不死心,重复相似的要求两三次。在丙多次明确拒绝后,甲的丑恶嘴脸彻底暴露,他突然用双手紧紧捉住丙的两手手腕,将丙狠狠地压在沙发上。紧接着,甲用力扯开丙的衣服,并强吻,用手指实施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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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突如其来的暴力侵害,让丙的身体遭受了严重伤害。她的上衣左侧吊带被扯断,右锁骨、双臂及左手尾指拳骨位置留下了明显的抓痕或红印,双上肢更是可见多处分散的瘀伤,医生诊断约需要两日时间才能康复。丙在惊恐与痛苦中,乘甲松懈之际用力推开他,慌忙逃离了这个可怕的房间。
当晚10时52分,头发凌乱的丙哭着快步离开房间,冲向电梯等候区。甲却紧随其后,试图阻止丙离开。电梯到达后,甲强行将丙推进电梯,嘴里还一直说着什么,但丙此时已被恐惧笼罩,根本无心理会。当电梯抵达大堂楼层,丙立刻冲出电梯,而甲依旧尾随其后,还捉着丙的手臂。丙拼命挣脱,却还是被甲强行拉到大堂的沙发处,甲仍不放过丙,一直强行触碰她。就在丙感到绝望之时,娱乐场保安员及时介入,甲这才放开丙。惊魂未定的丙随后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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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甲的行为提出控诉后,案件被移送至初级法院。经审理,初级法院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澳门《刑法典》第157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强奸罪”,判处甲三年三个月徒刑,并向丙支付5,000港元的财产损害赔偿和30,000澳门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甲不服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确认了有关裁判。但甲仍不死心,又针对中级法院的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理。甲声称被上诉的裁判存在“审查证据方面的明显错误”及“违反一般经验法则”的瑕疵,并请求对相关刑罚予以减刑和缓期执行。
然而,合议庭指出,在性犯罪案件中,由于情节特殊,证明犯罪的发生本就困难重重。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告和被害人才清楚有关事实,且有时鉴定检查进行得很晚,性侵行为留下的痕迹早已消失。因此,只要被害人的陈述合理、可信,并且与已查明的其他情节以及一般经验法则相一致,那么被害人的陈述就具有特别重要性。司法上的确切性应是一种经验、道德和历史性的确切性,而非绝对、物理或数学的确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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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上诉裁判就事实事宜所作的裁决清晰、客观且有条理,建立在符合逻辑的心证基础之上,并且在初级法院合议庭的理由说明部分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方式进行了充分阐明。甲提出的异议毫无根据,所提出的质疑必然不能成立。合议庭还强调,上诉法院仅在确定处罚的程序中发现存在违反、错误适用或歪曲法律原则及规定时,才可介入变更刑罚,而本案中并未发现此类情况。
最终,终审法院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上诉败诉,确认了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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