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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实施后,全国各地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处理的案件已有不少,小编整理出10个典型案例,提炼其核心裁判观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劳动者可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
(2025)云03民终26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审依据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月平均工资以及在上诉人处工作的年限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二、员工放弃社保后以个人名义缴费,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社保费
(2025)辽01民终15179号: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中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无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作期间,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因缴纳上述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义务,故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用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判决上诉人返还垫付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2025)新0106民初6235号:原告主张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10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本案原告入职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故某便利店应支付原告2024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本案双方均未提供考勤表等能够证明原告2024年6月实际出勤天数的证据,故本院按每周5天工作日的惯例计算2024年6月工作日为14天,现原告主张以4,500元/月作为计算标准,本院经核对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原告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与4,500元/月的主张不符,故本院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4,000/月计算某便利店应支付原告2024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10,574.71元(4,000元/月÷21.75天×14天+4,000元+4,000元)。
四、劳动者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主张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2025)苏09民终1908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2024年6月7日以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哪一方的问题。经查,被上诉人主张2024年6月自己是代理店长,工作职责包含前厅管理、后厨煤气、食材、仓库管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当时仅是前厅管理人员。综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在2024年6月份的工作职责包含前厅管理。双方均认可上诉人因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员工报警,上诉人才于2024年6月7日要求被上诉人组织前厅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除了被上诉人,其他在职前厅人员均签订了合同。 本院认为,2024年6月7日,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已包括代表上诉人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上诉人因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遭受不利后果。被上诉人现主张上诉人没有要求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有违自身岗位职责,违反诚信原则,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被上诉人主张的2024年6月7日至7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予以支持。
五、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2025)苏04民终42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某公司招用高某工作后,应于2023年3月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并无证据显示某公司曾要求高某签订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因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直至2024年1月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鉴于某公司系当月10日左右发放上一个月工资,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上述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高某于2025年1月2日申请仲裁,故2023年12月、2024年1月的二倍工资尚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经查阅高某提供的要素式起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具体构成,现高某于诉讼中主张了2024年1月前的二倍工资,据高某提供的收入纳税明细详情,2023年12月、2024年1月工资合计为6615元,某公司需向高某二倍支付该两月工资,故尚需支付差额6615元。
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继续履行情形,不支持继续履行
(2025)内01民终3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某公司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行业单位,承担着保障本市居民和企业燃气供应稳定、安全的责任,具有一定公用事业性质。在周某甲在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下,客观上其已经无法担任坐席员岗位,且某公司已经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本案属于上述法律条款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的情形,因此对于周某甲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待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混同用工关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25)陕04民终241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本案中,从股权控制来看,西安某作为咸阳某100%控股股东,公司高管相互交叉任职;从财务管理来看,吴某在咸阳某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由西安某、咸阳某共同缴纳;从日常管理来看,吴某在咸阳某工作期间,接受西安某管理人员的业务指挥,且西安某对包括咸阳某等多个分公司的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奖惩。综上,西安某和咸阳某属于关联企业,构成对吴某进行混同用工,故西安某应当就咸阳某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八、未进行工伤认定情况下,直接起诉用工主体责任中的工伤待遇不予支持
(2025)川09民终1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亦明确规定系“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认定确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不直接进行工伤认定,而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作为法院审理工伤案件的前提。据此,史某某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在情况下,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被挂靠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2025)豫1324民初4848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由被告招聘为司机驾驶挂靠车辆,期间的工资由被告发放,依据以上规定,原告要求被挂靠单位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025)鄂28民终15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陈某平、周某乔、张某军将其所有的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挂靠某某石化公司对外经营,陈某平、周某乔、张某军雇请的驾驶员沈某在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根据前述规定,被挂靠单位某某石化公司为承担沈某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依法对此作出认定,沈某的近亲属沈某雨、胡某桃向某某石化公司主张沈某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诉讼阶段再提不予支持
(2025)内01民终3981号:某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石某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应当向石某乙支付2023年9月至2024年7月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某乙公司二审中虽对石某甲该项诉讼请求提出了仲裁时效抗辩,但因其在劳动争议仲裁及一审程序中均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且一审判决在计算石某乙应得二倍工资差额时仅计算了石某乙2025年2月25日后应得的二倍工资差额,石某甲就此亦未提起上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对某乙公司二审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不予支持,某乙公司应当按照一审判决确定数额向石某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81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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