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天下之公器;情者,人心之本然”
这是申家辩护律师李圣,为申父争无罪的辩护词。11月16日,他连发10条作品,列举“郭某刚五不死”,字字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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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初,山西长治,“狗咬人”事件引发的一场命案仍在审理阶段,而被告申红良的辩护律师李圣,将案件的来龙去脉、案发前后的细节、关键证据翻了个底朝天。
作为辩护律师,李圣没有止步于常规的“罪责轻重”辩护,而是在法理与证据之间,梳理出一个完整的逻辑链。郭家人是如何从“狗咬人”一步步把事态推向不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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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父为何动刀?李圣直指“事先蓄意找事”
事情的起点,是申家儿子申某浩被邻居家的狗咬伤,怒而将狗摔死。随后申家主动联系郭家,想通过社区书记、邻居、派出所协调解决。可对方不仅不配合,反而火气更大。
申家母亲被骂“潞城数你最能耐”,民警致电赵某晖,对方直接回怼:“我晚上自己解决,你们派出所等着接打架的电话吧。”
这句话,清清楚楚记在了警方的询问笔录上。
李圣认为,从这个态度来看,郭家人不是来讲理的,是早就做好了动手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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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入户、破坏严重,19块玻璃成铁证
案发当晚7点左右,赵某晖带着几人,拿着铁锹等工具堵到申家门口,开始砸玻璃、踢门。监控显示,他们一共砸坏了19块玻璃,损坏估价1872元,破坏行为持续了好一阵,最后破门而入。
这一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但在庭审中,郭家人却极力淡化这段过程。郭某刚的妹妹说,“我哥就碎一块玻璃,也没说要打架。”赵某晖则说,“我们就砸了几块玻璃,他们家都没怎么受伤,申家人却把我老公捅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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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直接指出,这种轻描淡写的态度,恰恰暴露出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漠视。事发前的挑衅、事发中的破坏,是有组织、有行为的违法入侵。
三、案发现场漆黑一片,搏命反击无从控制
关于案件争议最大的部分,是申红良是否“防卫过当”。
郭家说是“只打了一拳”,申父就连刺9刀。可申家说,当时郭某刚带人闯入厨房,手持工具,将申红良围在角落,还喊着“今晚一定要弄死你们”。
这时,申红良摸到窗台上的剔骨刀,开始乱挥。
邻居贾某某是唯一的第三方目击者。他当时在院子里,离案发现场不过几步。可由于天黑无灯,他根本没看清是谁动的手,只记得郭某刚倒在地上,地上一滩黑乎乎的液体,直到回家后发现裤脚粘了血,才反应过来那是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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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案发现场根本没有足够的光源让任何人理性判断,更别说精准控制力度或“只刺一刀”。
李圣说:“一个中年男人,面对手持工具的围殴、身后是妻女,人在那种局面下,本能就会反击。黑灯瞎火里,谁还能分得清谁打的,谁又不是?”
四、李圣提出“郭某刚五不死”,而每一步原本都有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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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护词中,李圣提出了一个关键观点:郭某刚本可以不死,而且有“五次机会”可以避免这场悲剧。
第一不死:邻居劝阻时若肯回头
事发前,邻居贾某某曾亲自拉住郭某刚,劝他别进申家院子。可他不听,执意带人闯入。这是第一道“回头路”,没走。
第二不死:电话协商时若肯让步
申某浩曾主动打电话给赵某晖,希望能协商解决。但对方不仅不听,还口出狂言:“谁家的狗被打死不生气?我晚上自己处理。”
第三不死:警方出警时若配合处理
申家报警后,民警当晚就出警处理。赵某晖面对民警的通话,仍是一句:“你们派出所能给我要个钱,还是能怎么处理?我晚上回去自己处理,你们派出所等着接打架电话吧!”这是法治给出的机会,但被她拒绝了。
第四不死:社区书记劝阻时若有理性
经社区书记代陈文询问笔录:“派出所联系赵某晖,让她去处理事情,结果她不去。”而他给赵某晖打电话,也让他不要管这个事情,要去找申某良,且语言比较过激。如果赵某晖听劝,事情也不会发展到如此地步。
第五不死:赵某晖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
赵某晖在当地算是有头有脸的人物,既是社区代表,也是郭家的主心骨。如果她当时稍有一点责任感,不带头闯门、不带人动手,整件事根本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
五次机会,次次放弃。李圣说:“是他们自己把路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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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起案件中,郭家人把焦点集中放在了“捅了9刀”上,但忽视了前因后果。
李圣在庭上反复强调:不是所有的致死都是故意,尤其在这种极端情境下,被害人本身就处于非法入侵状态,且现场已经形成多人围殴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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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这类情况有明确定义:属“特殊防卫”。只要对方正在实施严重暴力侵害,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应视为正当防卫。
换句话说,如果连这种局面都不能反击,那法律的尊严何在?
李圣的辩护,是把所有能查到的案卷、证词、监控、笔录一一理清,把看不见的那一夜还原成法律可以辨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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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说,律师的职责不是替人脱罪,而是确保每一个站上被告席的人,都能在法理上得到一次公平的判断。
而李圣的辩护,让公众看清了一个问题:申红良不是一个蓄意伤人者,而是一个在极端情境下,被逼到墙角的普通人。
正如他引用“老子”在《道德经》的忠告所说:“强梁者不得其死,好战者必遇其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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