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手受伤看着是小事,但是两次手术我真是受了不少苦,感谢法官让我及时拿到了赔偿。”日前,固镇法院法官以耐心沟通为桥,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让医患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当事人楚某满心感激。
据称,2025年1月底,楚某因在家干活不慎被利器划伤,楚某到固镇县某镇卫生院进行了消创缝合治疗。本以为伤口愈合后便可恢复正常,不曾想,十几天后楚某的左手拇指发炎肿大,不得不到市某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左手拇指伸指肌腱陈旧性断裂伤”,住院治疗进行缝合手术。
术后,楚某认为,当初在固镇县某镇卫生院治疗时,医生在病历中并未表述其左手拇指伸指肌腱断裂或怀疑肌腱断裂等诊断内容,正是医院的诊疗疏忽,导致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不仅承受了额外的身体痛苦,还产生了一笔不小的医疗费用。
为此,楚某多次与卫生院沟通赔偿事宜,但双方就损失金额分歧较大,矛盾逐渐升级。无奈之下,楚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双方提交的两次治疗的病历、诊断报告、医疗费用单等证据,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并在沟通中明确双方的诉求与想法:楚某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卫生院担心的是赔偿金额和卫生院声誉。基于此,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尽全力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中,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倾听楚某的委屈,理解她内心的气愤,后结合核算的治疗明细,希望其能够了解“法律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过度主张不利于纠纷化解”。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则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病历中未提及肌腱问题的疏漏,向卫生院负责人释法明理,希望其主动承担起赔偿责任。
在承办法官近两个小时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固镇县某镇卫生院赔偿楚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有话说:医疗纠纷向来是社会“敏感话题”:患者因健康受损心里委屈想要讨回公道,医疗机构则在责任认定、声誉维护等方面有多重顾虑。如发生此类纠纷,希望双方都能够保持理性和冷静,患者要避免因急于维权采取过激行为,医疗机构应坦诚面对争议、积极寻求共识、拒绝消极推诿、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固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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